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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交通厅表示黄河大桥通行费暂时维持现状

  黄河大桥收费还要维持原状?

  本报10月8日讯 就济南黄河大桥涉嫌超期违规收费的问题,省交通厅有关负责人今天下午表示,交通主管部门目前正在等待“《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类的新规,在新规定出台之前,大桥将维持收费现状。

对此,接受咨询的律师表示,这一解释没有道理,到期就该依法取消。

  省交通厅一位知情人士介绍,大桥建成通车后,一开始是由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等3部门联合向省政府提交的收费申请报告,其中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拟定,收费项目由省财政厅拟定,经省政府批准后,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执行。山东高速股份的前身山东基建股份成立上市前,省政府将收费权转交该公司,并由原交通部批复授予其18年的收费经营权,收费年限从1999年至2017年,收费性质也随之变为企业经营性收费。该人士认为,不论是行政性收费还是将其转变为企业经营性收费,都是政府实施的一项行政行为,最终决定权应该在省政府,建议记者向省政府了解有关情况。不过记者了解到,日前有市民将济南黄河大桥收费问题通过邮件发到省长信箱,希望省政府出面解决这一问题,省长信箱的回复是“建议直接向当地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反映”。

  记者致电主管部门省交通厅,财务审计处的付先生告诉记者,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条例施行前在建或已投入运行的收费公路,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进行规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目前交通运输部等几个部委虽然出台了《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但条例的实施细则并未出台,交通运输部等部委也未制定条例施行前在建及已收费公路的规范意见,所以只能按照现有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继续执行。省交通厅也在等相应的实施细则或规范意见,一旦有新政策出台,肯定会对收费政策及时进行调整。

  对此,记者致电众成仁和律师集团(济南)事务所咨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认为,《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生效之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就必须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严格落实执行,未必需要实施细则。如果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可以逐级请示,以没有实施细则为由拒绝执行已生效的条例,属于行政不作为。同时,条例既然规定相关部委应对此前在建或已收费公路进行规范,相关部委就应当适时制定相应的规范意见,否则同样属于行政不作为。在被迫缴纳通行费后,利害关系人如果维权意识较强,可以以违规收费为由起诉收费站及其所属企业,同时可以将地方相关职能部门列为第三被告,追究其行政不作为的责任。 (本报记者)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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