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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联收取98户9800元分地押金,私分破坏他人承包地439.5亩 三农民强行耕种被判聚众哄抢罪

  大案背后

  以他人承包经营权不合法为由,聚众强行耕种他人承包地,甘肃省三农民被判聚众哄抢罪

  土地纠纷案件在各地一般均以民事案件查处,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法官详解三农民担刑责的理由

  本报记者 周文馨

  在全国各地,土地纠纷案件一般都以民事案件查处,而甘肃省临泽县鸭暖乡昭武村农民杨天明、杨发茂、张希道,因聚众强行耕种他人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临泽县人民法院以聚众哄抢罪分别判处了2年、1年和6个月的有期徒刑。
被告人杨天明对被控为主犯有异议,上诉于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串联煽动抢种他人承包地439.5亩被耙耱

  2000年5月,临泽县智源绿色农庄法定代表人刘文智与昭武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南板滩的1600亩集体荒地,通过综合治理实行农林牧综合经营。

  2003年初,刘文智又将承包的土地转租给了临泽龙涛育林基地法定代表人陈光胜,昭武村村委会分别于2003年1月1日和2004年3月28日与陈光胜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及补充合同,解除了与原承包人刘文智的土地承包关系,确定了陈光胜与昭武村的土地承包关系。

  在陈光胜承包经营期间,由于缺乏资金,陈光胜又与张爱芳于2004年12月18日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又将昭武村南板滩的1600亩集体土地转包给了张爱芳,由此张爱芳登记注册为昭武农场,并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向昭武村缴纳承包费,这件土地承包流转合同手续齐全,承包经营合法。

  2008年,国家扶持“三农”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得到了严格落实,农民发展种植业越来越有利可图了。昭武村农民杨天明、杨发茂、张希道串联部分群众,以张爱芳承包经营南板滩土地不合法为由,煽动抢种张爱芳已经实施承包经营的土地。

  据公安机关介绍,被告人先后5次召开会议,明确了制度,按照合作社指定了10名小组长,由小组长继续煽动吸收抢种已承包土地的群众;向煽动吸收抢种农民户均收取了100元的押金,共收取了98户农民9800元,由专人管理;根据南板滩的土地数量绘制了草图,采取抓阄的办法将张爱芳承包经营的土地分给了各小组,再由各小组分给农户。

  2008年3月1日,三被告人组织分到土地的农民到南板滩强行播种,致使张爱芳合法承包经营的439.5亩土地被耙耱,并将其中236.5亩种植了小麦,侵犯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两审终审三农民被定聚众哄抢罪

  据法院审判人员介绍,这件违法抢种他人已承包经营的土地案件,具有两个明显特征:其一是聚众性:抢种的农民少时几十人,多时上百人;其二是公然性,乡村干部一再劝说抢种他人已承包经营的土地是违法行为,可是被告人依然煽动群众强行种植。土地合法承包人张爱芳只好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依法制止聚众抢种土地的行为。

  被告人杨天明、杨发茂、张希道聚众强行耕种他人承包经营土地的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和乡镇的负责人就及时到现场进行劝阻,然而强行种植的行为并没有停止。当时正是实施春播的关键时期,为了避免造成更为惨重的损失,保护土地承包经营的合法性,2008年3月6日,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果断措施,对聚众抢种土地的杨天明、杨发茂、张希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予以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经临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农民违法抢种已承包经营土地的行为随之被制止。

  杨天明、杨发茂、张希道,因聚众强行耕种他人承包经营的土地,侵犯了承包人的合法经营权,被临泽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聚众哄抢罪分别判处2年、1年和6个月的有期徒刑。

  近日,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二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应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法官详解具备聚众哄抢罪聚众和公然性特征

  目前在全国各地,土地纠纷案件一般都以民事案件查处,而鸭暖乡昭武村个别村民聚众强行耕种他人已承包经营土地的案件却以刑事案件处理,应用法律是否准确?

  临泽县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认为,该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应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

  聚众抢种他人已承包经营土地案件发生之初,临泽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杨天明、杨发茂、张希道聚众抢种他人已承包经营土地的行为,以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提起公诉,但是临泽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认为,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以泄私愤为目的或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以其他方式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并且破坏对象必须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联系,客观表现为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故意造成生产较大损失,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而被告人杨天明、杨发茂、张希道聚众抢种他人已承包经营土地的行为,不存在泄个人私愤目的,抢种张爱芳已承包经营的土地并不是为了破坏生产,而是为了自己耕种土地,客观上并没有使生产活动停止,不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由此被告人杨天明、杨发茂、张希道聚众抢种他人已承包经营土地的行为,构成了聚众哄抢罪,其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抢夺承包经营权人对土地的经营使用权,具备了构成聚众哄抢罪的聚众性和公然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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