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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丽娟新闻官司二审广州开庭 被告坚称没有侵权

  本报讯 记者鲁钇山、实习生胡松惠报道:昨日,杨丽娟母女状告《南方×末》侵犯其名誉侵权案在广州中院二审开庭。此前,越秀区法院一审认定,《南方×末》报道涉及杨丽娟一家三口的内容基本属实,杨氏母女的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并被判令承担案件的受理费共计3000元。

杨氏母女不服,遂提起上诉。

  一审判定无侵权

  2007年3月26日,杨丽娟的父亲杨勤冀为圆女儿的追星梦,在香港跳海自杀,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同年4月12日,《南方×末》刊登了《你不会懂得我伤悲—————杨丽娟事件观察》一文,对事件进行深度报道。今年3月10日,杨丽娟和母亲陶菊英一起将《南方×末》诉至越秀区法院,认为该报道侵犯了她们一家三口的名誉权,索赔30万元精神损失费,并要求《南方×末》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今年7月底,越秀区人民法院经一审认为,“原告及其父母因追星事件成为公众新闻人物,引起关注……”,“《南方×末》发表涉及原告的涉案文章,既没有主观上的过错,也没有行为的违法性,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名誉因被告发表涉案文章受到侵害的事实。”遂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仍针锋相对

  昨日上午,广州中院对本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杨丽娟的代理律师李天天以一篇网友的文章佐证《南方×末》的报道构成侵权。这篇题为《南方×末,这一次你真的错了》的网文称:“……文章充满了大量杨家私密生活的情节,而这些情节似乎并不适合公开报道。同时,从专业的写作角度来看,它们对文章主旨并无烘云托月的好处,反而变得混乱不堪……”。

  《南方×末》的代理律师彭春文认为:《南方×末》的文章并没有侵犯杨家三口的隐私权———“‘隐’是秘密的,不为外人所知的事情;‘私’是专属个人的,与‘公’无关的事情。杨丽娟事件在《南方×末》报道前,杨家就接受了众多媒体采访,其事不‘隐’;杨父跳海后杨家广受社会关注,事件已演变成一个社会性事件,其事不‘私’。既然事件本身不是‘隐私’,自然也无法侵犯。”

  本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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