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社会上存在的教师组织或参与本校学生有偿家教活动的情况面临终结。昨日(10月9日)闭会的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对教师和学校的相关行为提出了明确限制。
办法规定,教师应当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如违反规定组织或参与本校学生的有偿家教活动,在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将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由所在学校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办法还规定,学校和教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不得开办收费性补习班、辅导班。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办法对教师的权益进行了切实保证,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教师的平均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保证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津贴以及政策性补贴。
针对社会上存在的相关单位或学校以各种名目变相要求学生购买教辅的问题,新修订的办法明确要求,学校不得违反国家和本省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不得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和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学校、教师、学生订购教辅材料及报刊。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办法要求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新修订的办法还提出,学校教育设施应当在节假日向学生免费开放。(王丽) (来源: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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