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福州2008年10月10日电 (记者江宝章)即将于今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日前已由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这部由“专家领衔、公开征集”意见,广泛吸纳社会各界合理化意见建议的《实施办法》,在诸多妇女权益的保护力度上有了明显加强。
《实施办法》明确了妇女的政治权利。规定换届选举时,省、设区市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女性比例不低于30%,县(市、区)、乡(镇)不低于25%;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女性正职领导;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的推荐意见。
《实施办法》规定了对于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流浪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民政和教育行政部门有责任统筹安排她们接受义务教育。
《实施办法》强化了政府在妇女特殊保护中的责任。增设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健全妇女疾病普查制度,提高妇女常见病的普查普治率;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每两年应当组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妇女接受一次免费的妇女常见疾病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实施办法》加强了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和相关权益的保护。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山林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未婚、结婚、离婚、丧偶为由,阻挠或者强迫农村妇女迁移户籍,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
《实施办法》特别强化了对离婚妇女的权益保障。规定离婚时,夫妻共有的房屋分给男方所有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居住的房屋属男方个人财产,女方确无居所且经济困难的,可在原住房暂住,但一般不超过两年,也可以由男方给付女方一定数额的房屋承租费;男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从而导致离婚,女方无过错的,女方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不低于60%;男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夫妻共同财产中女方应得份额和女方个人财产的,女方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不低于70%。
此外,《实施办法》还对职能部门在维护妇女人格尊严,预防性骚扰,预防和禁止家庭暴力等方面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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