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日,记者获悉,实行计划生育以来,本市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达到一定年龄后,如果符合相关条件(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天津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每月可得到一定数额的特别扶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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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同时符合四个条件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面临着许多实际问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实行计划生育以来我市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特别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将终止特别扶助金。
申请人得提供相关证明
据了解,凡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人员,应通过本人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上证明连同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等证件的复印件一并交村(居)委会。村(居)委会接受复印件时,将与原件核对。核对无误后,填写《天津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申请表》。
每人每月扶助200元或160元
独生子女死亡的特别扶助对象,由政府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的特别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160元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享受特别扶助金的原奖励扶助对象,不再重复享受奖励扶助金。特别扶助金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不计入家庭收入。据了解,特别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
记者 王丽 实习生 李向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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