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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黄州交通局败诉案:引发反思政府信息公开

  在为无数当事人打赢官司之后,律师徐建国日前以一个普通公民的身份,赢得了一场特殊的官司。

  10月9日,湖北黄州区人民法院宣判,公民徐建国在状告黄州区交通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一案中胜诉。

  《条例》是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条例》实施5个月来,及时利用这部新生的法律武器奋起维权者,屡有所闻,但在各地已经审结的案例中,政府或部门鲜有败诉者。截至目前,徐建国是在同类案件中,唯一胜诉的原告。

  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沈小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明确表示,“这是全国首例状告政府部门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通过判决胜诉的案件”。

  一件“芝麻小事”

  一年前,以律师为职业的徐建国到北京发展,执业于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但对于户籍仍在湖北黄冈的徐建国来说,对家乡的关注,并未止步于承接家乡人的各种案件,对家乡的建设,尤其是法治建设,徐建国同样倾注了不少精力。

  8月22日,徐建国出现在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担任正在这里开庭的天门城管打人致死案的原告代理律师之一。

  作为律师的徐建国,因频频参与重大新闻事件的诉讼活动,拥有了广泛的知名度。

  最早以普通公民身份进入媒体视野的徐建国,可以追溯到两年前的2006年6月上旬。这一年的5月23日,徐建国在麻城火车站出站时,遭遇麻城铁路公安处车站派出所三名警察强行“验证”(检查居民身份证)。

  当时,徐建国要求警察严格依照《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说明理由且出示执法证件方可查验身份证,遭警察拒绝,并被其强行带至民警值班室继续接受盘问。此后,徐建国以警察强行查验身份证的行为违法为由,向黄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麻城铁路公安处。

  此案后以麻城铁路公安处主动赔礼道歉并承担诉讼费用,徐建国撤诉的结果落下帷幕。但“自2003年《居民身份证法》出台后居民状告公安机关违法查验身份证第一案”的影响力,至今仍在业内为人提及。

  与反对警察违法查验身份证相比,状告黄州区交通局的起因似乎更小,当地媒体在报道此事时,曾使用这样的一句话来形容:“黄州区交通局没有想到,一件‘芝麻小事’竟使自己成为最终败诉的被告”。

  但徐建国不认为这是一件“芝麻小事”,它关系到一部法律是否能够很好地得到执行,其意义远比事件本身要大得多。

  今年5月1日,徐建国想在黄州购买摩托车,因在政府网站未查阅到相关资料,便用特快专递去函,向黄州区交通局申请告知该局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摩托车养路费征收的标准和办理程序,违规处罚的程序和处罚标准,罚没资金的收支情况等政府信息。

  在申请书上,徐建国还写明了自己的通讯地址和邮政编码。

  5月3日,黄州区交通局签收了申请书信函,但徐建国却迟迟没有得到答复。

  已经于5月1日正式生效的《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30个工作日(含延长答复期限15天)的法定期限到期以后,徐建国仍未收到答复。

  6月2日,徐建国向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黄州区交通局“行政不作为”,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履行主动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

  罕见的政府通报

  9月5日上午,黄州区人民法院对徐建国状告黄州区交通局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黄州区交通局的法定代表人余国清局长没有到庭应诉。

  庭审中,黄州区交通局的委托代理人在行政答辩中,对未及时答复作出了客观原因的解释:“因前段时间抗震救灾及近期防汛抢险耽误了时间”,黄州区人民法院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终确认,被告的辩解“于法无据”,行为违法。

  10月9日,黄州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认定徐建国胜诉,黄州区交通局成为《条例》自今年5月1日实施以来,首次败诉的政府部门。

  10月10日,黄州区交通局获悉败诉的消息后,立即进行整改。(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

  区交通局局长余国清主持召开党委会,“大家一致认为:一件小事因办事拖拉成为败诉的被告的问题是严重的,尤其在当前全省效能建设年和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中影响极坏,要举一反三查问题,思想深处找原因,强化措施抓整改,闻之必改抓落实”。

  黄州区交通局认为,徐建国一案对该局是一个警醒。

  据了解,在徐建国一案中,“工作不力的相关责任人”得到了严肃的处理,并责令向局里作出深刻检讨。

  徐建国案的影响力,远未止步于黄州区交通局的自我整改,该案还引起了湖北省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11日晚,该省法制办高调向媒体通报此案,以警示各级政府依法行政。

  湖北省法制办有关人士说,(徐建国案)是今年5月1日《条例》正式施行以来,政府部门败诉的“头一遭”。“公开通报这个案例,是希望引起各级政府重视,确实保证公民知情权”。

  “应该公开的问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干吗非要让群众把你逼上法庭才办呢?”,该人士说,让媒体报道此事,就是不遮遮掩掩,警示各级政府依法行政,“虽然目前信息公开条例中,存在有些细节不好操作、哪些内容应该公开不好甄别的问题,但不能因为这样就忽视一些老百姓合理的要求”。

  《法制周报》记者了解到,就在交通局获知败诉消息的当天晚上,黄冈市市长刘雪荣便要求有关部门,向所有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发出专电通报案情,市直部门立即开展自查,“坚决贯彻执行‘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规定,全力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积极应对公民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

  “应该赢,就能赢”

  本报记者对话徐建国

  《法制周报》:《条例》自今年5月1日实施以来,全国因此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发生了多起,您这一起是唯一胜诉的,您认为是什么原因导致该案胜诉?

  徐建国(以下简称徐):按照法律规定,应该赢就能赢。

  《法制周报》:在常人看来,这是一起很小的事件,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很多人甚至根本不认为这是一个问题,能说说您这么做的目的吗?

  徐:我打这个官司没有任何个人目的,唯一的目的就是想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化,让权利在阳光下运行。

  《法制周报》:在此之前,您还打过一个状告公安人员违法查验身份证的官司,那个官司被媒体誉为自2003年《居民身份证法》出台以后,居民状告公安机关违法查验身份证第一案,您这次打信息公开官司并成为同类案件中首例获胜的官司,两者之间有什么联系吗?

  徐:我们是一家一开始就定位于“追求公平与正义的团队”为宗旨的律师事务所,倡导“影响:通过个案推进法治”的理念。

  我们致力于“援助、帮助和研究影响性诉讼与公益诉讼,依法保护弱势群体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以个案推动立法以及司法改革”,“宣传法治理念,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作为一家公益律师事务所,我们专门研究新出台的法律规定,并促进它的实施。

  无论是状告公安违法查验身份证,还是此次状告交通局不作为,都是基于上述目的的一种实践。前者依托的法律是2003年出台的《居民身份证法》;后者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法制周报》:哪些是老百姓可以获得的政府信息?

  徐:《条例》对此有明确规定。以下四种信息,属于政府部门应当公开的信息:其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其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其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法制周报》:据记者所知,政府信息既包括主动公开的信息,也包括当事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在获取政府信息方面,如何对此二者进行区分?

  徐:政府应主动公开的信息,《条例》有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重点公开信息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财政预算、决算报告等十一条信息。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并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包括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等八项。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除此之外,公民还可以向有关单位申请公开信息。(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法制周报》:哪些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徐:主要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这两类主体是政府信息的拥有者,也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承担者。此外,教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也制作、获取了大量社会公共信息。为此,《条例》也将这部分公共企事业单位纳入了调整范围。同时,考虑到这些公共企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条例》特别规定,这些单位应当参照《条例》,公开其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法制周报》:您作为研究《条例》的法律工作者和依法使用该法律并成为胜诉第一人的当事人,您的此举对于促进《条例》的实施无疑具有标本性意义,请您从政府和普通百姓两个方面谈谈这种意义。

  徐:对于政府部门来说,这是一种警示作用,不仅对黄州区交通局,黄冈市各单位,对全国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有这种警示作用。它提示各级行政机关,对于政府信息,必须以“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认真依法行政。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这次胜诉的意义也将是非常深远的,它将鼓励老百姓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获得法律规定应该获得的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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