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届工会全国代表大会简介
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
1922年5月1日~6日
地点:广州
代表人数:162人,代表100多个工会组织、23万余名会员。
总部主任:邓中夏
主要内容:大会的主要任务是纪念“五一国际劳动节”,联络全国劳动界之感情,讨论改良生活问题,讨论各代表提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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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
1925年5月1日~7日
地点:广州
代表人数:281人,代表166个工会组织、54万余名会员。
委员长:林伟民
副委员长:刘少奇刘文松
秘书长:邓中夏
主要内容:大会的中心任务是:讨论确定国民革命中工人运动的策略、方针和建立全国统一的工会组织。会上通过了《工人阶级与政治斗争的决议案》、《组织问题决议案》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总章》等30多个文件,正式成立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并成立了全总执行委员会,选举林伟民为委员长。大会还决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加入赤色职工国际,以加强与世界无产阶级之间的联系与团结。
第三次全国劳动大会
1926年5月1日~12日
地点:广州
代表人数:502人,代表全国699个总会和分会、124万余名会员。
委员长:苏兆征
副委员长:项英
秘书长:刘少奇
主要内容: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和中国国民党分别向大会致了祝词。大会通过了《关于中国职工运动的发展及其在国民运动中之地位执行的决议》、《劳动法大纲决议案》等30多个文件。大会号召全国工人阶级、全国699个总会和分会积极行动起来,为迎接和支援北阀战争的胜利进军做好准备。大会选出新的一届执委会,苏兆征当选委员长。
第四次全国劳动大会
1927年6月19日~28日
地点:汉口
代表人数:420人,代表全国280万有组织的工人。
委员长:苏兆征
秘书长:李立三
主要内容:这次大会是在蒋介石发动反革命政变之后的危急关头召开的。大会的中心任务是动员和组织工人阶级团结各阶层人民,反对帝国主义的破坏和国民党右派的政变,以挽救革命。会议通过了《政治报告决议案》、《国民革命的前途和工会的任务》、《女工问题决议案》、《童工问题决议案》、《反法西斯主义及对法西斯工会斗争决议案》等13个决议案,并发表了大会宣言。大会选举了新的全总执委会,推选苏兆征为委员长。
第五次全国劳动大会
1929年11月7日~11日
地点:上海
代表人数:29人,代表10多个地方及铁路、海员等产业的赤色工会会员3.9万余人。
委员长:项英
秘书长:林育南
主要内容:大会是在党内左倾冒险主义情绪的影响下、在革命力量有了一定的恢复和发展的情况下召开的。中共中央向大会发来祝词,项英代表全总作了报告。大会通过了《中华全国工人斗争纲领》、《工会联合决议案》、《农村工人工作大纲决议案》等12个决议案及《告红军将士书》、《致赤色职工国际及世界各国工人书》等13项通电。大会选举了新的全总执委会,推选项英为委员长。
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
1948年8月1日~22日
地点:哈尔滨
代表人数:518人,代表全国各地有组织的工人283万多人。
主席:陈云
副主席:李立三 朱学范 刘宁一
主要内容:大会总结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白区和革命根据地的工人运动的经验,制定了正确的工运方针和政策,在中国工运史上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大会认真听取并着重讨论了陈云《关于中国职工运动的当前任务》的主题报告等。大会还通过了新的《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决定恢复具有光荣革命传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朱学范向大会致《闭幕词》时说,这次大会不仅在组织上是统一的,在意志上、思想上、精神上、行动上都是统一的。大会选举产生了第六届执委会,推选陈云为全总主席。
中国工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
1953年5月2日~11日
地点:北京
代表人数:830人,代表全国1002万会员。
名誉主席:刘少奇
主席:赖若愚
副主席:刘宁一 刘长胜 朱学范
主要内容:会前,全总六届三次执委会决议,将第七次全国劳动大会改为中国工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大会由刘宁一致开幕词,刘少奇代表中共中央致词,赖若愚作了《关于中国工会工作的报告―――为完成国家工业建设的任务而奋斗》的报告。大会通过了《关于中国工会工作的报告》、《关于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的报告》的决议及《关于拥护世界工会联合会召开世界工会第三次代表大会决议》。赖若愚当选为全总主席。会议决定刘少奇继续担任全总名誉主席。
中国工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
1957年12月2日~12日
地点:北京
代表人数:989人,候补代表100人,代表全国1360万会员。
主席:赖若愚
副主席:刘长胜 朱学范 许之桢 陈少敏
主要内容:大会重申了“七大”制定的工会方针,进一步明确了工人阶级当时的中心任务,即努力发展工业,积极支援农业,集中力量执行即将开始的第二个五年计划。大会通过了《关于中国工会工作的报告》、《关于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的报告》和《中国工会章程》等决议。新的工会章程规定,工会的组织原则由原来的产业原则,改为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原则。在八届一次执委会上,赖若愚当选为全总主席。
中国工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
1978年10月11日~21日
地点:北京
代表人数:1967人,代表全国5000多万工会会员。
主席:倪志福
副主席:朱学范 马纯古 康永和 黄民伟 陈宇 宋侃夫 王崇伦 韩荣华 刘玉娥 章瑞英
主要内容:大会是在粉碎“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结束“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之后召开的。大会总结了工会“八大”以来我国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曲折发展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制定了新时期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的基本方针和任务。邓小平代表中共中央、国务院向大会致词。大会讨论通过了《中国工会工作报告》、《关于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的报告》和《中国工会章程》。在九届一次执委会上,倪志福当选为全总主席。这次大会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还沿用了“文革”期间的一些错误提法,但它仍不失为一次拨乱反正的大会。
中国工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
1983年10月19日~29日
地点:北京
代表人数:1998人,特邀代表328人。
主席:倪志福
副主席:顾大椿 尉健行 罗干 王崇伦 章瑞英 王家宠 蒋毅
主要内容:大会的任务是:回顾和总结了工会“九大”以来我国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取得的辉煌成绩,肯定了我国工会组织按照党的方针,在指导思想上拨乱反正、团结和引导广大职工前进的一系列工作,并讨论确定了新时期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的方针任务。大会通过了新的《中国工会章程》。在十届一次执委会上,倪志福再次当选为全总主席。大会还同时表彰了115个先进基层工会、990个先进工会小组、1114名优秀工会工作者和8840名优秀工会积极分子。在之后召开的执委会上,陈俊生增选为全总副主席。
中国工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
1988年10月22日~28日
地点:北京
代表人数:1515名,特邀代表282人,来宾21人。
主席:倪志福
副主席:朱厚泽 王厚德 陈秉权 章瑞英 郑万通 李容光 李沛瑶
主要内容:大会的主要任务是贯彻中共“十三大”和十三届三中全会精神,总结工会“十大”以来我国工会运动和工会工作的新鲜经验,提出工会在全国深化改革中的主要任务,确定工会改革目标、原则和要求。大会通过了《关于全国总工会第十届执行委员会工作报告》、《工会改革的基本设想》、《关于<中国工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的决议》和《关于全国总工会第十届执委会财务工作报告的决议》等4项决议。倪志福再一次当选为全总主席。十一届二次执委会增选于洪恩、杨兴富为全总副主席,四次执委会增选张丁华为副主席。
中国工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
1993年10月24日~30日
地点:北京
代表人数:1600人,特邀代表296人。
主席:尉健行
副主席:张丁华 杨兴富 李奇生 刘珩 江家福 张国祥 方嘉德 薛昭鋆 滕一龙
主要内容:大会明确提出今后一个时期工会工作的方针,即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要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全面履行各项社会职能,团结和动员全国职工,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努力奋斗。大会通过了《关于全总第十一届执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中国工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的决议》等4个决议。在十二届一次执委会上,尉健行当选为全总主席。
中国工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
1998年10月19日~24日
地点:北京
代表人数:1652人,特邀代表207人,列席代表24人。
主席:尉健行
副主席:张俊九 卢展工 李奇生 刘珩 张国祥 方嘉德 倪豪梅 尤仁 王东进 徐锡澄
主要内容:大会明确了今后五年工会工作必须遵循的指导方针,即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坚持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定不移地推动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的落实,突出工会的维护职能,团结动员全国各族职工为实现我国跨世纪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全国总工会第十二届执行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等4项决议。在十三届四次执委会上,增选孙宝树、周玉清、苏立清为全总副主席。在十三届五次执委会上,王兆国当选为全总主席。
中国工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
2003年9月22日~26日
地点:北京
代表人数:1698人,特邀代表253人,列席代表23人。
主席:王兆国
副主席:张俊九 孙宝树 周玉清 王东进 苏立清 张榕明 王瑞祥 徐振寰 陈秀榕 徐德明 黄彦蓉
主要内容:大会明确提出,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新的贡献,努力开创新世纪新阶段工会工作新局面。大会总结了工会“十三大”以来的主要成绩和基本经验,确定了今后五年工会工作的目标和任务,选举产生了中华全国总工会新的领导机构。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全总十三届执委会报告、财务工作报告、经审工作报告,讨论并通过了《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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