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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预防腐败局:干部因公出国禁变相接受资助

  干部因公出国禁变相接受资助 凡未经财务部门经费审核认可的因公出国一律不批

  本报讯(记者王晴)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近期联合出台《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及预算管理。

办法出台后,党政机关应建立因公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各级党政机关也不得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或向同级、下级机关或下属单位摊派、转嫁费用。

  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活动包括访问、考察、培训、参加国际活动等。按照新出台的《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党政机关要在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和外汇额度内核定出国(境)计划,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安排出国(境)活动,确定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如需调整,应在预算内调剂安排。

  同时,对因公出国(境)团组提供的出国(境)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境)团组人数、天数、出国路线、经费计划以及有关的经费开支标准等进行核销,不得核销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不得核销虚假费用单据。

  办法特别指出,对于部门预算中未安排出国(境)经费预算,要求使用其他经费(包括单位行政、事业经费,摊派经费,企业赞助经费等)的因公出国(境)团组申请,视为无出国(境)经费预算安排,财务部门一律不得出具认可意见。凡未经财务部门经费审核认可的因公出国(境)申请,各级外事审批部门一律不予批准。

  对弄虚作假,挪用其他资金、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的,纪检监察机关要追究组团单位和团组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不认真履行经费审核、核销责任的,要追究财政、财务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未经经费审核部门认可而批准出国(境)的,要追究外事审批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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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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