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0月19日电(记者张海燕)正在召开的中国工会十五大拟对《中国工会章程》进行修改。在《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中,对“第一章会员”部分做了必要的修改,在第一条“凡是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之后增写了“其他社会组织”,以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
一是适应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和当前职工就业形式及获得劳动报酬方式多样化的要求,为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首先对建立工会组织的范围作了修改,在第一条“凡是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之后增写了“其他社会组织”。其次,根据各地的经验,对入会条件作了修改,在坚持“以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同时,增写了“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内容。
二是为简化入会程序,方便职工加入工会组织,在第二条删除了职工申请入会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的规定。
三是为保障会员权利,发挥会员的民主监督作用,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吸引力,参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员权利的规定,将第三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中第二款改写为“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第三款增写了“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第五款增写了享受工会举办的“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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