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各类资产管理公司将银行不良债权打包出售给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乃至个人,一些所谓的讨债公司以讨要债务为由到企业内部进行滋扰的现象开始增多。据市公安局经保处不完全统计,1997年到2005年,接到此类事件的报警不超过10起,而2006年11月至今,已经接报此类事件近20起。
公安机关在处理此类事件过程中发现,恶意讨债人员往往是有备而来,所作行为大多是打法律的擦边球。大多数情况下,讨债人极尽威胁、纠缠、恐吓之能事,却很少真正动用暴力。此外,此类讨债行为还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追求形式上的合法化,如讨债人会向债务人提前出示法院判决书或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甚至有的债权人通过债权转移让讨债人成为债权人之一。由于处置该类事件法律法规存在空白,造成在实际执法中,执法人员无法可依,难以达到制止和惩治的目的。
当然,为讨债铤而走险的也大有人在。今年7月初以来,市公安局陆续接到反映:本市某集团下属12家企业遭受到非法讨债的滋扰,遂立即成立了由公安南开分局牵头,市公安刑侦局、经保处、法制办配合的专案组。经过查证,将在讨债期间对某厂负责人有辱骂、威胁、殴打情节的两嫌疑人刑事拘留。目前,其余涉案的3名人员在逃,专案组正在全力追捕。
对于债务人,恶意讨债人通常以胡搅蛮缠、语言威胁甚至使用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讨要;对于委托他们的债权人,也会巧立名目以支付调查费、差旅费等索要钱财,即使追要成功,债权人有时只能收回很少的欠款。由于有利可图,虽然国家早已三令五申明确“讨债公司”为非法组织,但仍有众多打着“咨询公司”“调查公司”“侦探公司”幌子的人在进行非法讨债活动。在互联网上输入“讨债“两个字,显示有90万个网页链接,大部分为“讨债公司”的广告,讨债公司繁衍的速度之快可见一斑。
有企业界人士指出,同是国有资产流失,与其将银行的呆坏帐以极低的价格出售给私营企业和个人,倒不如以同样的价格卖给银行的原债务人(国有企业)或者根据具体情况核销。而且有关部门应当规定,银行低价出售债权时,原债务人有优先购买权。目前,由于本来就对债务人还款不力有意见,由银行衍生出来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债权人不愿将债权以低价再卖给原欠债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恶意讨债行为的增加。
本报记者赵荣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