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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近民法院”探访:建民间司法塑亲民精神

  法国近民法院:重塑亲民精神

  李玉林

  近民法院,也称“亲民法院”、“平民法院”、“便民法院”或“和平法院”等。它是根据2002年9月9日第2002一1138号法律规定而产生,是法国近民司法改革的结果,其目的是让法国民众更易接近司法,即对数额较小、案情简单的民事诉讼案件或较轻微的刑事案件,由非职业的近民法官进行简易快捷的审查处理。

本文从近民法院的创设、近民法官、近民法院管辖及对近民法院改革的评述等方面介绍近年来法国创设的一个新的司法审判形式。这对我国亦有借鉴意义。

  传承平和司法理念

  自从1958年古老的“平和司法制度”被废除后,法国政府就着力于重塑这一古老司法制度的近民精神。近民司法的目的就是传承“平和司法”制度的近民理念,使司法审判不再那么严肃,从距离上或心理上更易于全体民众接近。

  实际上,近民法院设立最现实的直接原因是,希拉克2002年竞选总统施政纲领之一的具体化,当时的规划是让所有公民可以接近每项决定的核心。而近民司法正是法国政府为贯彻这种理念所采取的初步措施之一。早在1995年,被选为总统的希拉克,在一篇关于“公共安全一般政策”的讲演中,提到法律方案方面的改革。1997年1月,希拉克再次重申他想进行司法改革的意图。其后又经历了几年的讨论和酝酿,2002年夏天,法国政府终于将该项改革的第一部分交国民议会审议。2002年9月9日经议会批准,关于创设近民法院的法律正式公布。其后,又通过多项法律条文进一步对近民司法进行规范性立法。通过一些法律和法令,确立了近民司法的法官任命制度、组织制度及近民法院的职能范围等。

  从市民中选近民法官

  近民法院同小审法院一样,采用法官独任审判。即法官一旦被任命,便与职业司法官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除了某些方面(例如,没有升任和惩戒制度),他们的法律地位与职业法官无异。只是在某些特殊职权方面,他们与大审法院和小审法院的职业法官还是有所不同。

  (一)近民法官的选任。近民法官最典型的特点是,他们不是从职业司法官队伍中遴选,而是从所谓具有市民社会身份的公民中选拔。被选举人的资格范围是:1.司法体系或行政司法体系中已离任的老法官;2.年龄35岁以上,具有一定司法能力或其工作经验使其有能力从事司法审判活动的人;3.在司法领域从事服务工作的年长的公务员;4.已履行司法调解职能五年以上的司法调解员。但是年龄75岁以上的不得作为候选人,也不能继续留任供职。这些候选人直接由共和国总统以法令的形式任命为近民法官,任命后他们需要在国家司法官学校进行短期的培训,但是每一位候选人都事先要经过最高司法委员会审查通过。

  (二)任职期限。近民司法官任职年限为7年,在此期间内是不可被罢免和调动的,除非他们本人同意,但是他们行使职权的前提是年龄不得超过75岁。近民法官大致一周只开一两次庭,他们在办理案件期间会得到一定补偿。他们由工作所在地的小审法院负有行政职权的法官负责管理。

  (三)司法职权的行使。近民法院所遵守的一切规章制度,与小审法院正在执行的相关制度是一致的。与小审法院一样,近民法院的法官也是采用独任审判制度。近民法院没有独立的书记员,书记员是由小审法院提供安排的;近民法官的办公和庭审地点均在小审法院进行。法律没有禁止近民法官同时进行他们个人的从业活动,如律师和公证员除在部分时间内行使近民法官的职权外,他们可继续从事本人的业务工作。

  管辖范围复杂

  近民法院的地域管辖范围与初审法院的管辖范围基本上是相一致的,每个近民法院大致管辖范围是5至10县区(有的可能更多一些),但随着近民司法改革进展,近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也呈现出复杂化。为了弥补地域管辖给诉讼当事人带来的不便,近民法官可以在任何适当的地方公开开庭审理案件,这一理念被充分地运用到实际审判中去,许多案件的庭审就是在公共集市中进行的。

  近民法院设立之初,仅受理诉讼标的额为1500欧元以下的民事诉讼案件(2002年9月9日第2002一1138号法律),其功能是小审法院的补充。到2005年1月,它所审理案件的数量是小审法院的5%至8%。目前,根据2005年1月26日法律规定,它可以受理诉讼标的额不超过4000欧元的小额民事诉讼案件,案件当事人既可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法人。同时,它还有权审理比较轻微的刑事案件。

  近民司法改革赢得社会各阶层的多方支持,但同时也引起了许多尖锐的批评。

  支持者认为,将不太重要的诉讼案件采取不同的审理方式,使司法审判不再令人敬而远之,而且审判效率提高了。

  但反对者认为,为了达到这种目的所采用的近民司法,实际上是重新设置规则与小审法院相同的司法审判。有些法学家认为这种司法改革实际上已经偏离了一个理念,无论是将哪一种司法职权分离出来,历来都面临十分严峻的风险,它不应让改革给人们带来过多的担忧。解决这一问题毋庸置疑的办法,仅仅是重新考虑小审法院的功能和审判能力:一是要增加足够的审判人员;二是对小标的诉讼案件进行简易程序的特别审理。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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