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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入国家赔偿法象征性意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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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赔偿请求渠道更畅通、赔偿办理程序更完善、精神损害将可申请国家赔偿、赔偿费用支付更有保障……与公民人权保障密切相关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今天首次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审议,其中出现了许多引人注目的新亮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今天向大会作了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国家赔偿法于1994年5月12日颁布,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13年前,国家赔偿法的出台令人眼前一亮。有关专家指出,它使合法权益受到行政、司法机关不法侵害的公民、法人,能够获得国家赔偿,成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

  李适时指出,国家赔偿法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赔偿程序的规定比较原则,对赔偿义务机关约束不够,有的机关对应予赔偿的案件拖延不予赔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有的地方赔偿经费保障不到位,赔偿金支付机制不尽合理;赔偿项目的规定难以适应变化了的情况。此外,刑事赔偿范围的规定不够明确,实施中存在分歧。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阻碍了赔偿请求人及时有效地获得国家赔偿。

  近年来,社会各界对国家赔偿法进行必要修改的呼声渐高。到目前,全国人大代表共有2053人次提出了61件修改国家赔偿法的议案和14件建议。

  李适时说,国家赔偿法涉及公权力的行使与公民的切身利益,社会影响较大。同时,这部法律涉及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多部法律,涉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有必要针对目前法律实施中最突出、最急需的问题进行修改完善。

  畅通赔偿请求渠道

  申请国家赔偿的请求人往往陷入一个怪圈。按照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刑事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陪偿义务机关进行确认。实践中,有的赔偿义务机关以各种理由不确认或对确认申请拖延不办,申请人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诉又往往行不通。

  为保障赔偿请求人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草案对这一程序作如下修改: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不予赔偿的决定或者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完善赔偿办理程序

  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程序和刑事赔偿程序仅作了原则规定。现行的国家赔偿程序没有明确期限要求、办理程序及方式,缺乏可操作性,增加了申请国家赔偿的难度。

  为促进有关机关依法公正处理赔偿请求,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草案完善了赔偿办理程序,为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增加以下规定:

  ——赔偿请求人递交申请书后,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数额依照本法关于赔偿标准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对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确定双方举证义务

  国家赔偿法对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刑事赔偿案件应如何举证没有作出规定。一些人大代表、地方和部门提出,在一些赔偿案件中,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于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各执一词,如没有关于举证的规定,法院难以认定。特别是受害人被羁押期间死亡的,因赔偿请求人无法举证,这种情况下应当明确由监管机关提供证据。

  为此,草案规定在行政赔偿程序和刑事赔偿程序中分别规定: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受害人被羁押期间死亡的,被请求机关对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精神损害将可申请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目前在民事侵权赔偿中,可以请求赔偿财产损失,也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一些人大代表、地方和部门提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权,同样会对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实践中,不少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国家赔偿法应当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草案明确规定:有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等法定情形,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清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界人士指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失补偿,象征性意义会十分巨大,它将反映出国家与法律对人的精神层面的关注,对社会文明进步的倡导与带动作用不可轻视。

  精神损害程度如何认定?赔偿标准如何掌握?是否会出现漫天要价的情况?李适时说,考虑到现实中情况非常复杂,法律难以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作出统一规定,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作出具体应用的解释。

  保障赔偿费用支付

  国家赔偿法没有对赔偿费用的支付作出具体规定。现行做法是,在赔偿责任确定后,由赔偿义务机关先向赔偿请求人垫付赔偿金,然后再向同级财政申请核销赔偿费用。

  李适时说,这一做法在实施中遇到一些问题,一些县、市由于财政困难,多年来一直没有设置国家赔偿费用预算,用于国家赔偿的费用难以保障。同时,由于近年来推进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细化部门预算,一些地方国家机关已经没有先行垫付的资金,失去了先行垫付的条件。还有的赔偿义务机关采用“私了”的办法支付赔偿金,不到财政部门申请核销。也有的地方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必须先处理责任人并追偿以后,才能向财政申请核拨,财政部门仅核拨追偿后的差额部分。因此,完善现行国家赔偿费用支付方式的呼声渐高。

  为此,草案增加规定: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本报北京10月2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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