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万勤 实习生 陈芳 通讯员 龙月) 一年轻女子趁与他人开房之机,盗走对方现金3万余元被抓后,在法庭上辩称犯罪是因家贫,请求法院轻判。昨悉,洪山区法院认为贫穷不是犯罪理由,依法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24岁的黄石女子董某,在武昌区某酒店娱乐城KTV做服务员,今年4月10日晚,老板张某在该KTV唱歌时,与董某相谈甚欢,张某与董某当晚喝了很多酒,朋友散去后,董某扶醉酒的张某到一酒店开房,次日清晨5时许,张某醒来,发现自己随身的黑色皮包内的3万余元现金不翼而飞,于是立刻报警。
5月17日,警方将董某抓获,董某对当日趁张某醉酒熟睡之机盗走其包内现金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归还了张某全部现金。庭审中董某流泪辩称,自己因家庭生活困难才这样做,现在非常后悔,请求法院给自己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希望法院能够从轻判处其缓刑。
经了解,董某确是因家境困难才见财起意,洪山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董某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有从轻情节,但对其受生活所迫实施盗窃的辩护意见不能采纳,贫穷并不是犯罪理由,且盗窃数额巨大,不宜适用缓刑,故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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