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全面解读修法思路———
修改国家赔偿法:不求一步到位
王丽丽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10月23日首次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这标志着立法机关启动了对实施13年的国家赔偿法的修正程序。
本次修法的思路和重点是什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作修改情况的报告时坦言:“从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分清体制机制问题和工作执行问题,针对法律实施中最突出、最急需的问题进行修改完善,同时注意稳步推进,不求一步到位。”
●首次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现行法律:无。
修正案草案:首次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修改理由:现行的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权,同样会对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实践中,不少赔偿请求人要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考虑到现实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情况复杂,法律难以对赔偿标准作出统一规定,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作出具体解释。
●保障赔偿费用支付
现行法律:无。
修正案草案: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修改理由:赔偿费用支付的现行做法是,在赔偿责任确定后,由赔偿义务机关先向赔偿请求人垫付赔偿金,然后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销赔偿费用。但是这一做法在实施中存在以下问题:一些县、市由于财政困难,多年来一直没有设置国家赔偿费用预算,用于国家赔偿的费用难以保障。近年来推进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细化部门预算,一些地方的国家机关已经没有先行垫付的资金,失去了先行垫付的条件。有的地方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必须先处理责任人并追偿以后,才能向财政申请核拨,财政部门仅核拨追偿后的差额部分。各地普遍要求完善现行国家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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