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快讯: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经表决,免去黄松有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国企高管薪酬应按已制定薪酬管暂行办法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拟于2008年10月28日(星期二)下午4时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将邀请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安部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和《消防法(修订草案)》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表示,国企高管薪酬应按已制定的薪酬管理的暂行办法执行,并逐步完善。
安建说,你说的国家出资企业高管的薪酬问题,社会对此很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的时候也比较关注这个问题。曾经考虑在国有资产法里面对如何确定企业高管人员的年薪作一点比较具体的规定,但是经过反复研究,考虑到这个问题确实比较复杂,确定企业高管的年薪涉及的因素非常多,包括企业的经营规模、企业的经营风险、企业的经营业绩、企业所在地区、行业的平均职工水平等等,这一系列的因素很复杂。这部法重在保护国有资产的权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涉及企业高管年薪的问题现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目前,国务院国资委已经制定了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暂行办法,对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应当综合考虑的相关因素和计算办法作了具体规定,应当按此执行,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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