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拟于2008年10月28日(星期二)下午4时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将邀请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安部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和《消防法(修订草案)》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会上,公安部消防局副局长李世雄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情况。
公安部消防局副局长李世雄
李世雄说,大家都知道,我们消防工作涉及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所以消防工作的社会责任是多元化的,每一个责任的主体责任是有限的。这一次新修订的消防法在总则第二条就明确规定了我国消防工作的原则,即“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并且在总则中强调了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对消防工作提出了要建立健全社会化的工作网络。整个消防法修订的各章都体现了总则中的原则要求。
具体来说,消防法对消防安全责任有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府方面的责任。大家在总则中也都看到,我们国家的消防工作是国务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消防工作负责。总的概括为一句话,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中,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具体的内容很多,比如消防规划中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装备,乃至消防力量建设等等,这些都是一个地区、一个城市消防规划涉及到的内容。
第二个方面,部门依法监管。部门依法监管,在新修订的消防法中主要体现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讲的是具有行政审批和执法职能的部门,它必须要依法履行职责。法律中给予了明确规定。第二层,是涉及到政府的有关部门自己有系统有行业的,要依据有关规定,在部署自己系统、行业工作的同时,不要忘了消防安全工作,要把消防安全工作与之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评,保证自己系统行业的消防安全。
第三方面,主要讲到了单位全面负责。在这里和大家解释一下,火灾发生的最主要的就是单位,当然还有家庭。单位着不着火,起决定作用的是单位自身,而不是政府,也不是公安消防部门。单位着不着火,关键是靠自己做好消防工作。所以这次新修订的消防法,第16、17条等条款,对单位消防安全主体的责任作了规定,特别是规定了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制度。
第四方面,公民积极参与。公民也是两个方面,首先他是参与者,同时也是监督者。公民组成了单位和家庭,不论是单位还是家庭,公民必须要做好自己身边的消防安全工作。同时公民还有一个职责,就是要监督自己周边所发现的违法行为,对这些违法行为要给予制止,要给予检举揭发,以共同维护好消防安全工作。这是新修订的消防法在安全责任方面所作的规定。
(来源:中国网)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