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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 >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最新消息

官员:企业国有资产是国家出资并享有股东权益

  十月二十三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新社发任海霞 摄

  中新网10月28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今日指出,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该法所称的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即作为国家作为出资人对其出资的企业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和选择企业管理者等股东权利,而不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等不动产和动产。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日下午4时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和《消防法(修订草案)》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做上述表述。

  安建表示,国有资产范围很广。有一种划分方法将国有资产大体分为三类:一是经营性国有资产,即由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二是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即由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等组织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三是资源性国有资产,即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森林、水流等自然资源类的资产。这三类国有资产在功能和监管方式等方面有较大不同,都纳入一部“大而全”的法律全面调整,立法难度会大大增加。

  他说,在草案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既然已将本法适用范围明确为是指经营性国有资产,即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为使本法名称与其适用范围相吻合,建议对草案规定的本法名称也作相应修改。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等部门研究,考虑到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已广泛使用,建议将本法名称定为“企业国有资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意这个意见,将本法名称最终确定为“企业国有资产法”。

  另外,安建透露,现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有的出台了有关行政事业性资产的行政法规,有的有规章,将来可以研究对行政性资产进行立法。(据中国网文字直播)
(责任编辑: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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