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企业国有资产法 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完成各项议程后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会。 新华社记者 刘卫兵摄
新华网北京10月28日电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完成各项议程后,28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会。
会议经表决,通过了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修订后的消防法,国家主席胡锦涛分别签署第5号、第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这部法律将于明年5月1日起实施。详细
·发布会· 国企对国家分红列入政府预算 全国人大常委会昨天表决通过了企业国有资产法,在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表示,国家作为出资人,从企业分得的利润要列入政府预算。
在回答记者关于国有资产转让收入是否都应该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时,安建说,企业国有资产法不涉及把企业的财产上交给财政分配。
他表示,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一章中讲得很清楚,列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只是国家作为出资人从企业分得的利润,这部分收入的支出也列入政府预算。但是企业赚的钱要给股东分红,国家作为出资人,红利国家要拿走一部分,这一部分钱要进政府预算。
安建表示,企业国有资产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一部重要法律,这部法律将于明年5月1日起实施。(京华时报郭爱娣)
·企业国有资产法主要内容· 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 新华网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王飞、樊曦)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对此作出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法律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其出资人权益。详细
国企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新华网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王飞、樊曦)国有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对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作出专门规定。
法律规定,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详细
国企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新华网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王飞、樊曦)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法律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详细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新华网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王飞、樊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法律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详细
国企高管不得随意进行三类兼职 新华网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王飞、樊曦)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允许不能随意在其他企业兼职,不得兼任监事,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国企高管的上述三类兼职明确作出了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详细
·解读· 新华视点:企业国有资产法获高票通过 剑指国有资产流失 新华网北京10月28日电 题:企业国有资产法获高票通过 剑指国有资产流失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樊曦、王飞、邹声文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经表决,高票通过了企业国有资产法。经过十五年立法历程,跨越三届全国人大,企业国有资产法“破茧而出”,使我国数十万亿国有资产的监管问题实现“有法可依”。
那么,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能否切实把国有资产保护好,把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好,真正堵住国有资产流失的“黑洞”?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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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新华网等)
(责任编辑: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