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检察院抗诉 巢湖“伍厂俊贪污案”从无罪到获刑十年
“实际控制”财物就是贪污
法制网记者 李光明
近日,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该市无为县供电局原财务部负责人伍厂俊因贪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贪污钱款“保管”在办公室被判无罪
2007年4月,安徽省无为县检察院在查处另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线索,时任无为县供电局财务部负责人的伍厂俊有贪污嫌疑,遂对伍厂俊立案侦查。经查,2002年10月,伍厂俊以处理无为县供电局有关费用名义,安排百胜供电所原所长裴学德由百胜供电所代开人民币30余万元的发票。裴学德随后从陈某处虚开了15张共计38万余元的购电器材料发票,并经局长批报后,伍厂俊安排财务部人员将该批报的38万余元记到供电局与百胜供电所内部往来账上。当年11月,伍又安排财务人员按5%的比例给百胜供电所作税款返还,其余37万余元伍厂俊要求裴学德转到陈某的账户上。至2004年12月,裴学德按照伍的要求从陈某处取出20万元交给伍厂俊。伍告知裴另外17万由裴自己处理。2007年5月,裴学德将所余17万提出。
从2004年12月至2007年7月10日案发,伍厂俊一直将20万“保管”在自己办公室的简易铁皮柜里,包括无为县供电局领导和其他财务人员在内没有任何人知道有这笔钱。无为县检察院以贪污罪对伍厂俊、裴学德提起公诉。
在无为县法院审理过程中,伍厂俊、裴学德及其辩护人认为虚开发票是根据供电局领导的安排,以套取现金用于供电局发放职工奖金、补贴,主观上并没有贪污的故意,也不是利用职务便利而实施,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伍、裴两人并没有实际占有:伍厂俊所掌握的20万元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一直存放在伍厂俊办公室的铁皮柜内。只能算作违规,并不能构成贪污罪。
无为县法院采信了伍、裴及辩护人的意见。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一审判决伍厂俊和裴学德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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