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何中有 通讯员 王春生
今报焦作讯焦作市一个餐馆老板在给顾客拿月山啤酒时,啤酒瓶突然爆炸,将他的左眼炸伤,最终完全失明。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昨天传出消息,该院一审判决河南省月山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月山公司”)赔偿餐馆老板129998.33元。
啤酒瓶爆炸致眼睛失明
丁文超在焦作市中站区许衡广场开了一家餐馆,销售月山公司生产的月山牌啤酒。
2007年6月24日,丁文超在给顾客拿啤酒时,啤酒瓶突然发生爆炸,将其左眼炸伤。虽经中站区人民医院和焦作市五官医院等多家医院共计38天的治疗,丁文超的左眼还是没有保住,最终失明。经鉴定,丁文超伤残程度为七级。由于与月山公司无法达成赔偿意见,丁文超遂将月山公司及经销商告上法院。
被告证据没被法院采信
今年7月22日、8月25日,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怎么来证明啤酒瓶有问题呢?”庭审一开始,就吸引了旁听群众的注意力。
由于事发时,有证人在场,所以丁文超提交了充足的人证、物证来证明“确确实实是月山啤酒瓶爆炸导致左眼受伤”。
月山公司认为,对方的证据不能证明“是啤酒瓶自爆”,况且“啤酒瓶超过使用期限经合法检查后还可以使用”。
为了支持自己的观点,月山公司还提交了包括“河南省免检产品证书、出厂成品酒检验报告、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报告”等在内的一组证据。
“上述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以上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法院认为,月山公司提交的啤酒瓶国家质量标准、检验报告、领料单虽能证明啤酒瓶外观符合标准并经过内部检验,但不能证明啤酒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另查明,爆炸的啤酒瓶系被告月山公司2007年6月22日生产的经典纯麦啤酒用瓶,制造日期为2005年第一季度,使用期限已超过两年,故对月山公司提交的领料单等证据也不予采信。
法院判被告赔偿1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被月山啤酒瓶炸伤左眼事实存在,根据国家对啤酒瓶的质量标准规定,啤酒瓶回收使用期限为两年,被告月山公司使用的啤酒瓶已超过使用年限,存在安全隐患,故致原告受伤的啤酒瓶属于缺陷产品,生产厂家应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遂判决月山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5259.06元、残疾赔偿金78482.0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0055.54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等共计129998.33元。
(责任编辑:杨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