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石丽珠)10月31日,石家庄市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从11月起,强化生鲜乳收购站建设,并把生鲜乳收购站变成生产企业的第一车间,严格从奶源上监管乳制品质量安全,从而促进乳制品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通知》要求,生鲜乳收购站必须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牛养殖场(小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一律不得收购生鲜乳,生鲜乳收购站必须取得所在地县级畜牧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生鲜乳收购站必须具备既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又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测仪器设备以及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等“六有条件”;生鲜乳收购站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中,要记录畜主姓名、单次收购量、生鲜乳检测结果、销售去向等内容,并保存2年。生鲜乳运输车辆必须取得所在地县级畜牧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逐一签字,一式两份,分别由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者保存,保存时间2年。
生鲜乳收购站实行分户留样制度。生鲜乳进入乳制品生产企业后,检测出三聚氰胺、抗生素等有害物质超标的,向前追溯到生鲜乳收购站,对各户生鲜乳留样由县畜产品质量检测站逐一检测,对检测出问题的奶农依法予以处罚,未严格执行分户留样制度的,对生鲜乳收购站经营者予以处罚,各户生鲜乳留样待乳制品生产企业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