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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实务讲堂 八

  劳动关系实务讲堂 八

  主讲人/刘军胜

  企业如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一、可以制订农民工简易合同文本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现实中常常发生农民工不愿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劳动合同文本太复杂,十几二十页的劳动合同文本,农民工说“一看就烦”,更谈不上理解和掌握,所以干脆不跟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所谓农民工简易合同文本,就是根据农民工劳动关系管理的特殊要求而制订的格式合同文本。农民工劳动关系的特点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劳动关系短期性明显。农民工具有双重身份。在农村务农时属于农民,到城镇务工即成为企业的职工。相对于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劳动关系长期性、稳定性而言,农民工劳动关系短期性、流动性、不稳定性倾向明显。第二,农民工群体性、地域性较强。农民工常常结伴进城务工,因此表现出很浓的群体性特征,企业与来自一个地区甚至一个村的数名甚至数百名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比较普遍。第三,农民工文化素质偏低,维权意识淡薄,技能水平偏低,寻找工作机会或就业能力偏弱。第四,农民工所提供的劳动大多属于简单劳动,偏重体力,技术含量低,劳动报酬低。正是由于农民工劳动关系的上述特征,制订便于农民工理解、掌握和使用的简易劳动合同文本就显得十分必要。

  同时,从理论上讲制订农民工简易劳动合同文本也是行得通的。首先,劳动合同属于私法上的合同,遵循劳动关系双方意思自治的原则,劳动合同文本的繁或者简,完全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需要来制订。其次,劳动合同的简易与繁杂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标准,它随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时间、地点、阶段的不同可做出不同的评价。第三,建立劳动关系的本质性标志是劳动,而非劳动合同。农民工与企业签订简易劳动合同文本,并不影响农民工与企业之间劳动关系本质属性的认定。第四,农民工简易劳动合同与城镇职工常态劳动合同一样,一经签订,即成立,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就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另外从法律上讲,制订农民工简易劳动合同文本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九项条款:企业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也就是说只要具备上述条款,劳动合同文本就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合同条款本身是繁还是简,其他约定性条款具备还是不具备,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成立及效力。因此制订农民工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既具有现实必要性,也具有可行性,是规范农民工劳动关系管理、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措施。

  制订农民工简易劳动合同文本应当注意满足以下五点要求:

  一是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精神。首先在必备条款方面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九个条款必须具备,以保证劳动合同的完整性。至于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选择性条款,根据农民工的特点则可以安排,也可以不安排。

  二是条文数量应尽量简化。除了九个必备条款之外,其他选择性条款就不一定要在格式合同文本中反映出来,或者没有必要单列条款反映。比如培训条款,鉴于当前我国企业为农民工安排专业技术培训的可能性不是很大,同时对从事相对简单的劳动的农民工安排专业技术培训也没有必要。因此没有必要在劳动合同中单列培训条款。又如保守商业秘密条款,鉴于农民工从事的主要是体力劳动和很少一部分脑力劳动,且其所在岗位主要是一些简单的、辅助的、临时的、季节的工作岗位。根本没有可能涉及到企业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谈不上有什么商业秘密可言,也没有必要在劳动合同中涉及。再如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条款,根据当前我国企业的用工实际,对农民工而言,保险福利待遇安排主要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最基本的部分,是具有普遍适应性的劳动基准,单位自行安排的一些补充保险以及福利待遇,农民工基本涉及不到,因此也没有必要在格式合同文本中反应出来。农民工简易劳动合同格式文本条文数量越少越好,以利于农民工把握劳动合同。

  三是条文表述要简洁直观,便于农民工理解。比如关于试用期的约定,应在合同中明确月份期限。又如关于工时制度的约定,应在合同中明确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再如关于加班工资的约定,应在合同中依法明确具体工资支付标准,比如可以明确“甲方(用人单位)安排乙方(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在合同中明确这些内容,既是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一种考虑,让农民工看了以后感觉放心、踏实;同时也可以起到监督企业和农民工双方劳动合同履行行为的作用。

  四是要注重对农民工特别关注的一些重要权益的考虑。比如对农民工工资权益的考虑,合同既要明确农民工在提供正常劳动前提下的工资支付标准、工资支付时间,又要明确农民工试用期和待工期间的工资水平;既要明确农民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工资水平,又要明确农民工在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水平。又如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保护,合同中要明确企业和农民工双方都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且要明确企业负有为农民工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的责任。再如关于农民工劳动保护方面的权益,合同当中要特别明确企业要对农民工上岗前进行职业安全卫生、职业道德、职业技能、企业规章制度方面的培训,明确企业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五是要注意劳动合同条款对农民工行为的引导作用。比如针对农民工“说走就走”这种流动性相对较强的特点,合同要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合法解除合同。劳动者擅自离职,则须承担对企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明确这些内容既是对农民工履行劳动合同行为的一种约束,也是对其合同履行行为的一种引导,有助于防止和避免农民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类似的行为。其实上述内容法律也是有明确规定的,劳动合同明确还是不明确企业都要依此办理。

  二、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和程序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农民工进城务工表现出来的既分散又集中的特征决定了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一定要拘泥于一种方式,而可以根据需要采取多种方式签订劳动合同,促使农民工愿意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从而逐步扩大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的覆盖面。

  除了农民工个人与企业签订个体劳动合同这一城镇职工通常使用的方式外,适应于农民工特点的还可以考虑以下两种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

  一种是农民工集体签订方式。所谓农民工集体签订,是指由企业与一个以上的农民工集体签订劳动合同,即多个农民工在一份劳动合同书上签字,该劳动合同对企业及所有签字农民工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农民工集体签订方式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多个农民工从事相同或者基本相似的工作;多个农民工素质条件包括体力和脑力条件都基本相同或者相似;多个农民工都享受相同或者基本相似的工资福利待遇、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且对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没有提出不同意见。采用农民工集体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确保劳动合同得到多个农民工的一致认同,如果农民工其中之一对劳动合同集体签订方式提出异议或者对劳动合同中的某个条款提出异议,集体签订方式对该农民工就不适用。作为集体签订方式的主体,农民工集体的规模可大可小,可小至二名农民工,也可大至数百名农民工。农民工劳动合同集体签订方式不同于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是按照一定程序由集体协商代表与企业一方代表签订的集体协议,它是由集体协商代表代表劳动者与企业代表代表企业相互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它适用于企业内的所有劳动者;农民工劳动合同集体签订方式是农民工个体与企业协商基础上签订的,它仅适用于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字的农民工。因此本质上讲,采取农民工集体签订方式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个体劳动合同,只是采用集体签订方式签订。

  另一种是农民工委托签订方式。所谓农民工委托签订,就是由农民工委托相关人员代签劳动合同,分为个人委托和集体委托。

  农民工个人委托签订劳动合同是由于以下两个方面原因:一是由于某种主观原因而发生的委托签订,比如,农民工本人文化素质较低,委托其信任的人代为签订劳动合同;二是由于某种客观原因而发生的委托签订,比如农民工身在外地,不方便回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委托其信任的人代为签订。

  农民工个人委托表现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农民工个人已经全面了解劳动合同内容,并将其意见在委托书中反映出来;二是农民工个人对劳动合同内容完全不了解,委托相关人员全面了解并代签劳动合同。不管由于哪种原因导致的哪种情形的委托签订,农民工本人的意见都无法全面反映在劳动合同中,因此企业应特别谨慎处理委托代签劳动合同的问题。要确认委托人是否具有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受托人是否具有合法主体资格以及委托人亲自向受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委托书分为书面委托和口头委托,书面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期限、委托事项、委托日期、受托人姓名,并由委托人签名。口头委托书格式及内容要求与书面委托书相同,口头委托书还需要有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人签名。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并具备相关证明材料,企业才能接受农民工个人委托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个人委托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与农民工个人自行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应由农民工自行完成的劳动合同签订步骤改由农民工委托的受托人来完成。

  农民工集体委托签订劳动合同也常常发生,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种情况是农民工都是来自于某一个地方,其中一个农民工具有带队的作用并且深受其他农民工的信任,从而由大家推举为委托人代理大家签订劳动合同;另一种情形是农民工对劳动法律法规不甚了解,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大家比较一致地聘请一个了解和掌握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农民工或者其他他们都信任的人员代理大家签订劳动合同。

  不管由于哪种情形,以下三个要件是构成集体委托的必备条件:一是参与集体委托的农民工都必须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二是接受集体委托的受托人也必须具备合法主体资格,但不一定具有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三是农民工集体向受托人出具委托书,集体委托书与个人委托书一样,也必须载明委托期限、委托事项、委托日期、受托人姓名,由全部委托人签字认可。农民工集体委托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同于集体合同,前者是由受托人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者是双方首席代表签订集体合同;前者建立在集体委托的基础上,后者建立在推举的基础上。

  农民工集体委托也不同于个体委托,尽管二者在劳动合同书的落款都只是由受托人签字完成,但是基于农民工集体委托的受托人代表集体委托书上的全部委托人,包括多个农民工;而基于农民工个体委托的受托人代表只是委托书上的受托人,仅限一个农民工。农民工集体委托与农民工采取集体签订方式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应有农民工集体完成的劳动合同签订步骤改由农民工集体委托的受托人来完成。

  主讲人单位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

  课题指导 苏海南

(责任编辑:陈天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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