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拔干部不再要求必须有党校培训经历
■县委书记被纳入中央党校轮训
■党校学历与学位问题被外界混淆
10月29日,新的《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以下称《条例》)颁布。1995年9月颁布的 《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称《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最引人关注的,是对党校的轮训对象作出了调整,特意将县(市)委书记的轮训任务上移至中央党校。之前的《暂行条例》规定,中央党校只需“轮训省部级党员干部和地厅级正职党员干部”。
由此可看出县(市)委书记在当下政治体系中重要性的上升。
“涵盖城镇与乡村,兼有农业与非农业,是宏观与微观的结合部,是承上启下、沟通条块的枢纽,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载体。”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对县域进行如此概括。
而在一般人看来,县委书记是政权体系中冲在最前面的一方“诸侯”。其下,乡镇一级的官员没有太多的独立权力;其上,地市和省一级的官员离基层现实稍远。县委书记是直面现实矛盾、推动地方发展的关键。
事实上,在把中央党校承担对县(市)委书记的轮训任务正式写入《条例》之前,国家级培训机构对县级官员的大规模轮训就已启动。去年1月,便已完成五千多名“县官”大轮训的计划。培训时一位县委书记对媒体说:“以前以为新农村建设只是喊喊口号,来培训后才知道中央原来有完整部署。”
无论是国内外新形势的变化,还是“省直管县”的趋势,均对县(市)委书记的能力提出更高期待。而将县(市)书记将这一群体纳入硬件、师资等资源相对丰富的中央党校培训轮训,亦会相对提高学习效率。
《条例》亦新规定,学员在党校的考核情况将作为干部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此条与县(市)委书记轮训结合起来,将有助于中央层面的重大决议“一竿直插基层”。
还有一个比较大的变化是,原来的《暂行条例》规定干部提拔必须要有党校培训经历:“党校主体班次的学历,是任用干部的一个必备条件”,“中青年党员干部在被提升或提名选举到上一级领导岗位前,应具有相应党校的培训班毕业学历”,这个规定在新《条例》中被取消。该变化反映的现实是,党校已不再具有唯一性地位,行政学院、普通高校等机构的培训经历亦被承认,干部培训的方式和途径正向多元化发展。
与此同时,《条例》对各个层级的党校设置也进行了微调,期望以此避免资源浪费。原来《暂行条例》中曾明确要求设立县(市)委党校,而此条在《条例》中不再有硬性规定,改为“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随着改革的日益深化,新《条例》更具有现实针对性,要求党校突出对新形势和新问题的关注,在基本任务、教育目标及课程设置上,“把握时代特征”,培养学员的“世界眼光”和“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
在党校的定位上,新《条例》除了规定培训干部外,新增了其研究功能,党校“是党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的定位为原来的《暂行条例》所没有。
受到广泛关注的党校学历问题,在外界解读上存在着一些混淆。不管是新《条例》还是《暂行条例》,都规定“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纳入国家学位管理体系”。但与此同时,原来《暂行条例》规定的党校学历“可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被取消。这中间是学历与学位的差别,意味着,在党校只有学历而没拿到硕士或博士学位,将不会享受国民教育的相关待遇。
在党校的经费来源上,原来的《暂行条例》规定由财政部门全额拨款,新《条例》承继此条的同时,强调“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步增加”,给党校经费给予了更为正式的增长空间。虽然,在今年4月1日开始执行的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将“培训党员”定位为党费的首要用途,但显然仅靠党费尚不能满足党校系统的资金需求。
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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