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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正龙案续:多名律师称周正龙两个罪名不成立

律师激辩现场
律师激辩现场

四位律师
四位律师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周正龙周老虎的事件已经到了二审刑事开庭的阶段,11月17号这个案件将要开庭,今天搜狐新闻和法律顾问网邀请到了几位律师嘉宾一起来讨论这个案件。我是本次访谈的特邀嘉宾主持李晓均。我向大家介绍一下几位律师嘉宾: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专职资深律师母树峰

  无党派人士,北京周世锋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周世锋

  北京市博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高级律师刘忠诚

  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部负责人、首席律师胡贵云

  周正龙拍虎照的事情已经沸沸扬扬,下周一将要开庭了。

今天请大家在一起谈论这个事情,首先我先把一审公诉机关指控周正龙的内容给大家念一下,再把一审裁决的部分内容给大家念了以后,大家可以各抒己见发表自己的观点。

  公诉机关在指控周正龙的时候,有两项罪名,第一项是诈骗罪,第二项是非法持有弹药醉。被告人周正龙用老虎画拍摄假老虎照片,陕西省林业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同时奖励周正龙现金两万元。对于周正龙犯有非法持有弹药罪,公诉机关认为,是2008年5月18日公安机关对周正龙的住宅依法进行搜查过程中,从其住处发现子弹93发,经技术鉴定为军用子弹。这个案件大家非常关注,也知道这个案件在一审的进程中有控辩双方的激烈辩论。最后,法庭判决认为,周正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拍摄华南虎照片的方法虚构发现华南虎的实施,骗取林业部门奖金,被告人周正龙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其诈骗所得应返还,军用子弹应没收。根据这些判处周正龙两年六个月,所有的律师朋友们一旦听到这个判决之后,大家心里的想法都是非常多。有几个大家非常关注的问题,其中第一个就是诈骗罪,这个人做了什么样的事情和什么样的行为才能构成诈骗罪?一不小心成为刑罚的对象,大家也会非常担心。别人做错了事情会不会也构成诈骗罪。还有非法持有枪支罪,这个概念大家非常陌生,很少见到。这种案例也不太多。大家可以首先就诈骗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如果办过的,大家可以提供一些以便理解,如果对这两个罪名有研究,我们今天也可以做一个特别的探讨。

  周正龙并非非法持有弹药 枪支属华南虎调查队配发

  周世锋: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我国刑法128条规定的罪名,2001年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司法解释,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在这个解释中,非法持有,就是本案中的弹药是不符合配备枪支弹药的条件,而违反国家枪支弹药的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构成犯罪。这里是擅自,就本案中,周正龙作为华南虎调查队的向导,是华南虎调查队为了让他自卫,给他配备了一些弹药,他自己本身又是猎人。在这种情况下,他不是擅自持有,他是上面给他的。华南虎调查队撤走以后,也并没有向他要,也并没有说不再来了。这种弹药无非是暂时的放在他这里。

  主持人:您认为这是暂时的放在他这里?

  周世锋:对。

  主持人:那他就应当放吗?要是应该放的话,是不是应当有什么手续?

  周世锋:那是华南虎调查队的问题。对于周正龙这个普通的山区的农民,他不应该有这样的义务。不应该有跟他要手续的义务。华南虎调查队有出具手续的责任,有要回弹药的责任。而周正龙没有这个义务。

  刘忠诚:二审的律师跟我打电话沟通了一下,93发子弹分成几部分,有一部分是60年代民兵训练的子弹留在他家里。第二,周正龙以前有持枪证,他是猎人,他在当地人武部门购买了一部分子弹,这一部分也是60年代的子弹。还有一部分就是有一部分是省调查队到山里面以后配备的子弹。现在这93发子弹是这样的构成部分。我从二审律师那里了解,93发子弹里面有一部分子弹是不是能用。从网上公布的材料里面,93发是军用子弹。从整个材料里面能够看出来,这93发子弹中能否使用?60、70年代,一部分是民兵训练子弹,还有一部分是自己购买的,能不能使用,公安机关都有义务来查明。

  周世锋:2001年9月份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司法解释以后,是5月份颁布的。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这个司法解释太左,打击面太大。于9月份颁布了一个通知,这个通知上说,在司法解释颁布以前,2001年5月16号生效以前制造、贩卖、运输枪支弹药行为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在司法解释颁布以后,又制造非法运输买卖枪支弹药的,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也可以免除或从轻处罚。这也是一个形势政策。现在我们国家刑法不宜与用得太多,刑法的目的是惩治少数人,教育大多数人,而不是打击大多数,保护少数人。动不动都是犯罪,谁来维护社会秩序呢?谁来推动社会的发展呢?

  主持人:我来总结一下我刚才理解的话,您认为,首先如果他持有了,经过教育,还是要给犯罪嫌疑人一个机会。或者说持有弹药的这些人给他一个机会,如果他悔改了,并且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后果,我认为这个话需要斟酌,我们先说,只要经过教育,这个人发自内心的愿意悔改,主动把弹药交出来,就不应当构成犯罪。从主观态度上,首先要对公众有可能会被界定为犯罪的情况尽量减少他接受犯罪处罚的机会。这样尽量少动用刑法资源来处理社会中不和谐的因素。

  第二点,刚才我认为你们两个人谈到的持有问题,持有会涉及到合法性。刚才都谈到了是有虎调队留下来的子弹,委托周正龙代为保管。还有原来遗留下来的子弹,这些子弹是遗留下来的,功能可能已经丧失了弹药的功能。

  刘忠诚:如果六七十年代的子弹已经丧失了子弹的杀伤力,就不具备社会危害性。我认为,在二审的时候,二审的律师和法院都有必要查明这个方面,做一个鉴定,如果没有杀伤力,这部分就不应该列进去。每一发子弹、数量与定罪是有一定的关系。(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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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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