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决定200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川府发〔2008〕8号)精神,现将我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和重要的政府行政行为。
通过普查摸清我省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现状以及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等基本情况,对于我省加快建设灾后美好新家园和西部经济发展高地,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进一步提升全省经济实力和竞争能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对象为我省辖区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户。
三、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8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普查工作分3个阶段:2008年12月底前为准备阶段,其中单位清查工作于10月至12月进行;2009年1月至9月为普查登记和数据处理阶段;2009年10月至2010年底为数据发布和资料开发应用阶段。
四、普查登记实行在地统计原则。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将佩戴经济普查机构统一制作的普查证件执行普查登记工作。所有普查对象都应依法接受登记、普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各级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六、如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为,请向省政府经济普查办公室举报。(咨询电话:028-87042502,举报电话:028-87042729,举报电子邮箱:sc-tjzfzd_sc@stats.gov.cn)
特此公告。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