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公司副总和会计,截留公司238万元货款用于投资,还虚列员工工资予以瓜分,武汉电力计算技术公司原老总孙某等人涉嫌贪污罪,昨日上午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法庭上,孙某承认犯罪事实,但辩称所拿部分钱款是自己该得的,不能算是贪污。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此案。
涉嫌伙同下属截留公司货款 检察机关指控,2001年6月至2006年3月,孙某在担任武汉电力计算技术公司经理、法人期间,伙同公司副总黄某、会计肖某,截留公司货款238万元。2001年3月,孙某得知湖北省电力公司将撤销武汉电力计算技术公司,为了给自己找出路,便伙同黄某、肖某注册了武汉某科技公司。孙某等人利用公司的资金,以武汉某科技公司名义采购货物,然后卖给武汉电力计算技术公司,再转手卖给武汉某证券公司等6家单位。
2001年7月至2003年3月,黄某等人向6家单位收缴货款163万余元,然后将钱款予以截留,通过银行转账至武汉某科技公司,孙某指使会计肖某核销平账,将税后收益144万元用作武汉某科技公司的经营和投资。
此外,孙某向黄某提议,通过虚列6名员工工资手段,套取公司资金14万余元,由两人予以瓜分,孙某所得7万余元。
2002年12月,孙某等人签订一笔大项目,公司本可获得175万元利润,但3人采取虚增采购环节截留部分利润,拿武汉电力计算技术公司142万元钱,以自己开的科技公司名义采购柴油发电机组和UPS等电力设备,经过技术改造后,卖给武汉电力计算技术公司,导致公司实际只获利74万元,而孙某等3人瓜分90多万元。
辩称所拿钱款属自己应得 今年1月,孙某等人主动到办案机关供述了部分事实,并交代了自己的罪行。昨日,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以孙某等人涉嫌贪污罪提起公诉,法庭上,孙某等人对指控的主要事实予以供认,但孙某对罪名有异议,他辩称自己拿了本该拿的钱,并不能算是贪污。此外,黄某只承认自己虚列员工工资一事,至于所拿的其他钱款,称属于她的业务提成。
孙某称,1993年,根据上级单位计算机中心与其签订的承包合同表明,该公司每年的盈利中,扣除承包金外,剩下的利润与中心平分。孙某认为所得的50%有任意支配权,这也是他应得的,中心无权过问。
但公诉人予以驳回,认为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只有4年,实际上到1997年合同就到期了,而孙某等人截留公司货款发生在2001年以后,这笔钱并不能由孙某等人所得。
争议焦点 公司是私营还是国有 3人是否构成贪污罪 公诉人认为,孙某等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侵吞、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了贪污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孙某等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
孙某及其辩护律师称,当初公司成立时,就是找中心借款50万元,已在1997年合同到期后,连本带利偿还给了中心,此后再也没有国家资金注入,公司的性质应该属于私营企业,不是国有企业。尽管孙某的档案挂靠在计算机技术中心,但实际上脱离了中心。此外,孙某所拿钱款也是其该得的。
此外,黄某的律师称,黄某并没有受国家机关的委派、任命,只是其公司经理孙某自行招聘的人员,并且实际上也并没有任何职权,只是为了外出洽谈生意方便,不能算是国家工作人员,不能认定为贪污罪。
肖某辩护人称肖某并未从中获利,而是受孙某指派做了一些事,指控其贪污并不能成立。 (新华网湖北频道-长江商报 邓辉 卢操) (来源:新华网湖北频道)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