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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职工夜爬女宿舍坠楼身亡 法院二审判企业无责

    男职工夜爬女工宿舍坠楼身亡 法院两审判企业无责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丹讯(见习记者 覃琳慧 通讯员 黄一鸣)2007年9月11日凌晨,南方有色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南丹分公司(简称南方冶炼公司)的一名男工,半夜爬上女工宿舍楼,因身体失衡坠下楼底致死。

该男工的父母将公司告上法庭,欲索赔17万多元。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二审后作出终审判决,南方冶炼公司被判无责。

  2007年9月11日上午6时30分,南方冶炼公司保卫科向南丹县车河派出所报案,称发现公司有一名男工坠楼身亡。

  派出所接到报案后,马上派民警赶到现场。警方经技术勘查后认定,死者陈某系当日凌晨4时许,由女工宿舍8栋702室坠楼死亡。陈某二十多岁,老家在来宾。住在7栋604室的他,怎么会从女工宿舍坠楼死亡呢?警方认为:“陈某动机不正,半夜窜入8栋702室女工宿舍后,躲藏于该室阳台外侧,由于身体失衡坠下楼底,导致全身多脏器损伤,创伤性及失血性休克引起死亡。”

  获知儿子死亡的消息后,陈某的父母认为,南方冶炼公司在管理方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儿子死亡的主要原因,要求公司承担主要责任,并予以赔偿。但南方冶炼公司认为,陈某的“不良行为”是造成他死亡的原因,公司不负任何责任。由于协商不下, 2007年12月24日,陈某的父母向南丹县法院起诉,要求南方冶炼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7万余元。

  南丹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半夜窜入8栋702室女工宿舍后躲藏于该室阳台外侧,失衡坠楼后死亡,系自己造成,应自行承担后果。被告南方冶炼公司虽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但在其管理范围内职工发生死亡事件,可适当承担20%的无过错责任,判南方冶炼公司赔偿死者家属4万余元。

  南方冶炼公司对判决不服,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8年7月18日,河池市中院立案受理。

  经审理,河池市中院认为,陈某系动机不正,窜入女职工宿舍,导致坠楼死亡。事发时间及地点并非陈某的工作时间和地点,南方冶炼公司对该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且南方冶炼公司作为生产企业,在本案中非安全保障义务人主体,故不存在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不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河池市中院最后作出终审判决:撤销该案一审民事判决;驳回陈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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