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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生三角恋故意杀人案判决引争议 被疑量刑过重

45岁女教师与2名男生三角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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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师生三角恋故意杀人案量刑起争议

  本期焦点 贵州师生三角恋杀人案终审判决;

  多数人认为量刑过重

  ⊙本报驻京记者 郭薇灿

  2008年11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贵阳六中师生三角恋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孟超的死刑判决。

对此,很多人认为量刑过重,也有人认为杀人就该偿命,但最终结果还要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核。

  目前,孟超案进入死刑复核程序,孟超家属委托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李雪森作为死刑复核程序孟超的代理律师。

  悲情师生三角恋

  2007年9月27日,孟超来到同班同学何晓厉家,两人发生争执,孟超抽出30厘米长刀将何晓励杀害。此前,他们共同和45岁的女班主任王永丽保持情人关系。

  何晓励与孟超同年,是班上的团支部书记。何晓励家离学校很远,母亲在学校后门租了一套房子伴儿子上学。一段时期,何晓励常去王老师家补课。王永丽事后向警方承认,她与何晓励存在性的关系,恋情从2006年3月持续到案发。

  一天中午,何晓励开门进入王永丽家,正好孟超也在,他感觉孟超与王老师特别亲近,心里有了酸溜溜的感觉。有一次,何晓励因成绩排名不如孟超,便在王永丽家中大发雷霆,甚至扬言要自杀。王永丽之后多次向孟超哭诉,说何晓励纠缠她,威逼她远离其他男人。

  为情所困的孟超开始出现异常,在同学面前,那个“喜欢开玩笑,吃东西,抢着付钱”的阳光少年不见了;而何晓励的变化也与孟超如出一辙,原本非常健谈的他开始变得内向。

  9月26日是孟超18岁生日,中午,许多同学围着他并祝他生日快乐。吃饭的时候,他私下对一个同学说:“何晓励到处造我的谣,我一直都忍着。”

  第二天中午,王永丽给孟超打电话,称何晓励骂他们是奸夫淫妇。孟超心中的积怨,终于被点燃了。

  下午5时放学之后,孟超打的来到学校后门何晓励租的房子里。据孟超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当时屋里只有何晓励一人,争执中他趁何晓励转身倒水的机会,抽出一把30厘米的长刀刺进何晓励的背部,继而刺向他的胸部、腹部。

  那一个惊魂之夜,惊恐不安的孟超是在王永丽家中度过的。那一晚,孟超辗转反侧不能入睡,他一直在犹豫:该不该去公安局自首?

  第二天孟超照常去上学,上午最后一节课后,他被警察带走了。

  被判死刑

  这似乎是一件非常简单的刑事案件,贵阳市检察院起诉书只有两页纸,但随着今年2月22日贵阳中院对此案的开庭审理,这起案件的内幕以及复杂的多角恋关系和更多层面引人深思的问题正在浮出水面,并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不小的轰动。

  网络上对“孟超是否可能轻判”曾有热议。郑州高新区法院常务副院长陈安利建议从宽处理,但一些网友认为,孟超杀人时已是成年人,没有自首,即使处予极刑也是依法断案。

  然而, 4月23日,贵阳中院一审结果,18岁的孟超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对此,死者何晓励家人认为“判决公正”,而孟超父亲表示“始料不及”、“悲愤交加”,提起上诉。

  “这样的责任,不应该由我的当事人一个人来承担,而应该由社会、学校、家长来共同承担,恳请合议庭刀下留人。”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孟超的代理律师的话引起了法庭上的一段沉默。

  但法院认为,孟超犯罪手段残忍,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并无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虽系年满18周岁的第二天作案,但尚不足以因此对其从轻处罚。

  2008年11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轰动一时的贵阳六中师生三角恋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孟超的死刑判决,孟超案进入死刑复核程序。

  量刑过重?

  “人不能死而复生,被害人的死亡已经令人扼腕痛惜,再让一个罪不至死的少年失去可贵的生命难道不是另一个不幸吗?”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对《法制周报》记者说。

  作为死刑复核程序孟超的代理律师,张远忠认为:在孟超案中影响量刑的一些重要事实没有查清,首先,根据案件事实,不排除被告人的班主任老师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检察机关、一二审法院只将班主任作为证人是不妥的。另外,孟超事实犯罪行为时刚满十八周岁零十八小时,一二审法院没有考虑这一特殊情况。第三,孟超本身有强烈的悔罪表现,其家属也愿意对死者家属进行最大限度民事赔偿,但是一二审法院未考虑此情节。

  张远忠还认为,二审判处孟超死刑量刑过重,死刑立即执行适用于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孟超的行为固然触犯法律,后果不可谓不严重,但是否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不能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张律师介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曾提出,对待判不判死刑的问题,要考虑人民群众的感觉。该案发生后,社会各界对死者和孟超表示了极大的同情,对班主任的行为给予了极大的谴责,而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并未考虑这些。

  然而,一些网友也给予了不同的看法,认为杀人就该偿命,既然刑法规定了十八岁以上的公民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话,就应该按照刑法规定来判处。还有一些人认为,就算班主任在背后有推波助澜的作用,该不该罚是另外一回事,而孟超杀了人就应该为他的行为负责。

  对于此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在获悉判决结果后,也认为量刑过重。佟丽华认为,从孟超杀人案的背景,以及媒体和法界的关注程度来看,“王永丽事件”将会成为共和国法治历程的一个经典案例。在1985年《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将从轻、减轻原则扩大应用于年纪轻的成年罪犯,因此对于此案的判决,他觉得应该慎用死刑。

正方
反方
赞同。 孟超的罪行不应该由他一个人来承担,老师、学校、家长都有责任,尤其是当事人的老师,况且他还年轻,社会应给他改过自新的机会,量刑应该从轻。 不赞同。 杀人就该偿命,既然刑法规定了十八岁以上的公民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话,就应该按照刑法规定来判处。孟超杀人时已是成年人,没有自首,即使处予极刑也是依法断案。

(责任编辑:李夏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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