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受贿案和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大伦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妻陈立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没收被告人李大伦、陈立华受贿所得财物、违法所得和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财物,上缴国库。
被告人曾锦春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没收被告人曾锦春受贿犯罪所得财物、违法所得及孳息和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财物,上缴国库。(2008年11月20日红网)
读这段话,您会觉得太长了,可是对于十恶不赦的大贪官,非此不足以解气!
李大伦、曾锦春可恨,可恨在他们丧尽了良心。作为党培养了多年的干部,党和人民对他们寄予厚望,享受国家给予的优厚待遇,他们本应该好好地报答党和人民,勤勤恳恳为人民服务。然则,他们却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成满足自己私欲的工具,肆无忌惮地干着党纪国法所不允许的事情,严重地侵害人民利益,损害党员干部的形象。“羊羔羔吃奶眼望着妈”,畜生尚知知恩图报,李大伦、曾锦春之流却恩将仇报,真是丧尽天良,禽兽不如!
李大伦、曾锦春可恨,可恨在他们贪婪无度。官至厅局级,待遇已经够高了,天天过着养尊处优的生活还不满足,还要捞个千万富翁、亿万富翁。李大伦自1999年2月至2006年5月在担任郴州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其妻陈立华等人共同收受22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404.3281万元。此外,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1797.7393万元的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曾锦春自一九九七年下半年至二00六年九月担任郴州市委常委、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期间,单独或伙同其妻和子女等人收受、索取他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三千一百五十一点八四万元人民币。此外,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九百五十二点七二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这类人都相信“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而最终他们都“死”在胆大上,贪婪无度,最后必将被贪欲胀破躯体,灵魂也就走向末路了。
李大伦、曾锦春可恨,可恨在手伸得太长。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把贪婪的手伸进了承揽建筑工程、采矿、任职、减免税费、解决贷款和原材料、工作调动等几乎所有能够得着的地方。他们攫取不义之财的手段不仅花样繁多,而且极为恶劣,曾锦春给群众留下了很多罪恶的记忆,多少人对他恨之入骨,“食其肉,寝其皮”不足以解恨。这种人被押上审判台,宣告其生命终结,没有一个人为他叫屈。
李大伦、曾锦春当初被“双规”时,郴州人民鸣放鞭炮以示庆贺。如今他们被判极刑,群众都在拍手称快。这个判决,不啻一声响雷,应该能够震惊不少人。那些做官动机不纯,企图当官发财的干部都要好好研究研究李大伦、曾锦春的案子,从中吸取教训,避免自己和他们一样走上不归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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