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柳悦)昨天,从本市发改委获悉,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加快发展,规范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登记、设立、运作和监管,保护投资者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市出台并实施了《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据悉,该《办法》所称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的、专项用于对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的集合。该基金应是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并由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的基金。所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指接受股权投资基金委托,规范管理运营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司(企业)。其适用于依法发起设立、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募集总额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含50亿元)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办法》规定,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允许分期缴付,股权投资基金首期缴付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首期缴付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出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执行。股权投资基金的经营范围核准包括,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经营范围核准包括,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