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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女强人“吸金”1863万获刑》 刘晓菲非法吸储案终审裁决
本报萍乡讯 廖丰、记者黄基连报道
本报10月10日报道了萍乡市莲花县一名女企业家刘晓菲及贺春喜非法向111人吸收存款1863.35万元,两人一审被判刑并处罚金。12月4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裁判,认定被告人刘晓菲、贺春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两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和六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晓菲、贺春喜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院认为,在共同犯罪中,刘晓菲积极吸收公众存款,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诉人贺春喜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原判认定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量刑亦适当,应予维持。遂依照相关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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