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沈阳12月8日电(记者 肖遥 刘文波)12月10日,经辽宁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辽宁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下称《办法》)将开始施行。
《办法》规定,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困难家庭,可以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同时,符合农村低保标准的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以及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也纳入农村低保范围;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农村低保对象人数提出农村低保金年度需求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财政预算。农村低保金以市、县财政筹集为主,困难地区由省财政予以适当补助。低保金实行专项管理,严禁挤占、挪用。
农村低保,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适应,与扶贫开发、促进就业、医疗救助、住房援助、就学援助以及其他农村社会救助政策相衔接,与家庭赡养抚(扶)养、社会互助、个人自立相结合。
《办法》还规定,政府工作人员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申请不予审核、批准的,为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人员办理低保待遇的,未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农村低保待遇的,将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但有赌博、吸毒、非法婚姻、非法收养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等行为的,不享受农村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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