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1981年1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开庭公审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十名主犯。
判处江青、张春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王洪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其他七名罪犯有期徒刑,姚文元二十年、陈伯达十八年、黄永胜十八年、吴法宪十七年、李作鹏十八年、邱会作十六年、江腾蛟十八年,均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这次审判表达了人民的意志,伸张了正义,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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