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上海12月9日电(记者包蹇)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上海的部分企业减产、停产、破产,引发借款、加工、进出口代理等合同纠纷,以及员工讨薪纠纷,同时,执行财产保全案件也快速增长。上海高院党组对此高度关注,于近日推出了《关于上海法院积极应对金融危机服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11条,要求该市各级法院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慎重处理好因金融危机影响而产生的各类纠纷,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职能作用,保持上海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这一举措得到了有关领导的充分肯定。在上海市委日前举行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讨论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对上海法院应对金融危机服务发展大局的积极主动高效务实予以充分肯定。上海市委副书记、市长韩正对市高院积极应对金融危机、服务大局所做的工作高度肯定并批示指出:“只要我们坚决贯彻中央精神,在市委领导下,一定能实现"两个确保",保持上海经济社会良好发展的势头”。最高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上述《意见》和上海高院另一份《关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意见》上批示:上海高院立足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及时就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应对金融危机服务经济发展,提出司法工作意见,很及时、也很有必要。
《意见》要求上海各级法院大力增强对涉金融危机案件的敏感意识,依法审慎受理相关案件。加强诉讼指导和风险释明,加大诉讼费用缓、减、免力度,保障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依法平等行使诉讼权利;对因企业破产、歇业等引发的裁员、工资报酬等民生案件,以及涉及申请执行人自身经营保障的案件,应予快速审理和执行;积极慎重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妥善保护债权、债务双方的合法权益。
《意见》着重对发挥审判职能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提出要求。对涉案的企业,法院要依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多种途径调处纠纷,化解矛盾,缓解企业生存压力;对申请破产、请求企业解散的案件,要慎重把握相关标准,注重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制度的运用,确保企业退出机制良性运转;对涉案众多或个案执行金额较大的被执行企业,如尚有通过后续经营恢复清偿能力条件的,可通过执行和解、债权转股权、企业资产强制管理等执行方法,维持其一定的经营资产,帮助其逐渐恢复清偿能力;积极依托社会保障制度,妥善解决特困申请执行人的困难、被执行企业职工安置及银行个人房贷者居住权益的保障等后续问题,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意见》还要求上海各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要加强对涉金融危机案件的研究、指导和督办,充分发挥审委会指导审判的职能作用;对因金融危机引发的融资借贷、消费信贷、投资理财、房地产、商事合同、企业破产清算、劳动争议以及群体性或连锁纠纷案件,实行专项案件报告制度;高、中院应加强对下级法院的指导和协调,统一案件裁判标准,必要时对相关案件集中管辖、专门审理;加强对经济运行领域及金融危机应对措施中可能涉及法律问题的调查研究,加强法院受理相关案件的调查分析与司法建议工作,加强法院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案件信息,以便其掌握客户的信用状况,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此外,上海法院还要求进一步落实《长江三角洲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工作协作交流协议》,启动沪、苏、浙三地法院联动机制,明确三地法院在案件信息互通、司法工作协作、社会力量配合等方面的合作与协调,共同应对、妥善处理涉金融危机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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