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众传媒安放在华菱大厦电梯口的电子屏幕。 |
法律顾问团部分成员合影。 |
金鹰报刊社社长、《法制周报》总编辑谷良向本报法律顾问团成员胡光华颁发聘书。 |
⊙《法制周报》记者 吴为民
2008年12月7日,全国“法制宣传日”后的第一个周末,《法制周报》法律顾问团的专家们齐聚一堂,畅谈法律顾问团的持续发展与长远规划。金鹰报刊社社长、本报总编辑谷良与副社长王镜宇出席研讨会,向与会的法律专家颁发《法制周报》法律顾问团专家聘书,并勉励他们多为读者解决法律难题,为报社的发展出谋划策。
此前,《法制周报》法律顾问团联合专家,先后推出了全国首条投案自首劝导专线以及系列公益诉讼,为老百姓谋利益。2008年4月1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批捕的“白领嫌犯”谭立强,通过本报和顾问团专家胡勇平向湘乡市公安局投案自首。(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2008年5月4日,全国由媒体推出的首个“投案自首劝导中心”在湖南成立。随后,崔晏源等数名涉逃人员通过本报和法律顾问团专家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律顾问团专家胡勇平说:“报社授予我顾问团专家的称号,是对我们的充分肯定,我现在感到肩上有一份责任,一份为报社读者和广大百姓维护权益的责任,我将不遗余力地履行自己的责任。”
此前,包括胡勇平在内的法律顾问团专家,相继推出了一系列公益诉讼,为普通老百姓维权。其中,胡勇平状告房产公司群发垃圾短信侵犯个人隐私权掀起了打击垃圾短信的高潮,国家相关部门先后出台打击垃圾短信和保护公民隐私的法律与规定,如今垃圾短信扰民的现象已经明显减少。会上,法律顾问团专家积极讨论了又一起公益诉讼案件,胡勇平作为普通市民状告分众传媒安装电梯广告扰民。
会后,《法制周报》法律顾问团部分专家在报社及湖南广电中心门口合影留念,法律顾问团专家叶翔锋律师笑着说:“让我们在又一个‘家’留下点记忆。”
网站总裁不堪骚扰状告分众传媒
本报法律顾问团专家热议物权保护
2008年12月7日,《法制周报》法律顾问团第三期“法律沙龙”如期举行。本期的焦点是业主遭遇广告噪音骚扰时该如何维权?
11月27日,本报法律顾问团专家、诚信搜索网总裁胡勇平来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分众广告传播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分众传媒”)。胡勇平希望,通过这场公益诉讼,来为广大业主讨一个公道。
业主受困“电梯广告”
胡勇平旗下的诚信搜索网位于芙蓉中路2段华菱大厦内。2007年5月,他拿到房产证并入住该大厦。胡勇平告诉《法制周报》记者:“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我注意到了电梯旁的广告,广告的内容让人十分心烦。”
而胡勇平的想法得到了本单位另一位工作人员李华平的认同。李华平说,华菱大厦的电梯口处共有3块电子屏幕,3台电梯轿厢中也均有安装。他每天早上到公司上班,走近电梯时,电子屏幕里面蹦出来的嘈杂声就强烈地刺激着耳膜,让人莫名烦躁。他通常都飞也似地逃进电梯,但电梯狭窄的轿厢内,高处还悬挂着一架电子屏幕。(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彩屏不断转换、跳动照得脸上像涂了层油彩,也不知道有没有辐射?”李华平说。
起初,李华平以为只是自己有这种感受,后来才知道不少同事都对此心生厌恶。前天早上,一个同事写材料时就在抱怨,广告发出的声音总在她耳朵里转,怎么也静不下来。“它(分众传媒电子屏幕)影响了公司员工正常的工作,这种带有强迫性质的传播,侵害了我们的正常生活、工作秩序。”李华平说。
物权关系到每个业主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关系到每一名员工的工作状态,胡勇平开始审视烦恼背后的法律问题。
是否侵犯物权引争议
胡勇平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电梯间、小区楼房外墙等部位都属于建筑物共有部分,归全体业主所有。要在电梯间、楼房外墙打广告,必须取得全体业主的同意。而诚信搜索网在此入住的一年多时间,从来没有享受过当事人应得的利益,这对其物权已经构成侵害。胡勇平还特别强调,物业公司无权擅自代表业主与分众传媒签订场地租约协议,物业只是一个管理机构,它的行为只有业主同意,才算合法。
而上海分众广告传播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负责人周百新则向媒体解释,分众传媒在大厦和小区内安装电视屏,一般征求了业主委员会的同意,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地方,会和物业公司联系,所得的收益双方均按合同分配。
但胡勇平曾联系一位在分众传媒工作过的业内人士,他透露,长沙有6座大厦内装有分众传媒电子屏幕,共约400块。分众传媒与某物业公司授权下的广告公司签订了合同,由分众传媒每年支付给该广告公司约40万元,这些钱到底是否分给业主,或者业主是否知情,他不是很清楚,但如果按照每个大厦150户算,每户也应该得到44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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