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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收益将更多倾向用于失地农民补偿等


  一张房地产税费负担清单

  税费收入占房地产销售额的42% 改革税费领域至少可使房价下降10%  

  本报记者 王海平 南京报道

  推进“税费”改革已成为明年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针对房地产越来越成为地方政府“避险天堂”和“第二财政”的状况,已有信号表明将进行改革,将规范土地出让金,让其产生的收益更多倾向用于失地农民补偿、农业土地开发、廉租房建设等公共事业等。

  我国房地产价格偏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成本,而成本偏高的原因在于各种“硬性”税费的过高、过多。

  一位来自江苏省财税部门的官员向本报记者表示,“改革房地产行业的各种税费,是最合理科学的,但却是最难的。”

  倘若改革房地产领域税费政策,空间在哪里?本报辗转于江苏南京、扬州、宿迁等地区,初步求解房地产费税负担的情况和出路。

  土地出让金之重

  从1998年住房制度改革开始以来,房地产发展的主要数据可谓“突飞猛进。”

  南京大学不动产研究中心主任高波教授向本报记者表示,从2000年-2007年,我国房地产投资额增长速度平均每年为20%-30%,销售面积以每年11%-45%的速度递增,销售额以16%-69%的速度增长,而全国房地产销售价格,2004年为17.8%,2007年为16.25%。

  “这是惊人的,也是可怕的。” 高波强调,“年平均增长率超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率,这是相当快的,更是危险的”。

  房地产成为诸多城市的支柱产业,它的发展牵涉到50多个行业。其低迷状态必定让政府头疼——房地产贡献的税收占到地方政府税收的1/3。而在构成房价的成本当中,土地成本已越来越高,逐渐成为最大的一块。这体现在了“土地出让金”上。

  以南京为例。2007年,南京市地块成交138块,总出让面积966.4万平方米,同比分别增长81.6%、70.3%。其出让土地总成交金额约331.39亿元。以此计算,2007年南京出让土地平均每平方米3219元。

  2005-2007年,南京土地出让成本每平方米的价格平均涨幅为45.15%、39.89%,也就是土地成本以每年四成的速度增长。

  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后,土地出让金作为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全部划归地方所有,并在此后逐渐成为了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

  南京今年计划推地850万平方米,其中商品住宅用地为700万平方米。但累计到目前,南京成交的用地面积约330万平方米,年底前还有400万平方米左右的住宅类用地计划。

  而进入11月之后,南京市国土部门推出的土地大多以底价成交,并且举牌的开放商数量也大为减少。

  在土地出让金形成如此规模的情况下,想降低已不太可能,但想突破也不太可能,南京市国土资源局的一位人士向本报表示“只有通过其他途径寻求突破”,也即是提高出让土地的“容积率”。

  行政收费详细清单

  2008年3月8日,全国政协委员、河南省工商联副主席王超斌与十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案《关于减少政府收费环节,遏制住房价格上涨的建议》中提到,房地产开发商需要缴纳50余项的费用,涉及到约25个政府部门,总体费用占到开发成本的15%-20%。

  “就我所知道的,各种规费缴得最全的一个房地产开发商,一共交了57项。”余先生透露。

  本报记者就此拜访南京、扬州、宿迁等城市的房地产开发商,统计发现,按照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虽收费额度多少略有不等,但房地产开发中所涉及的规费与收取部门几乎雷同。

  在获得的一份扬州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行政性缴费不完全统计表(具体见图表)显示,在用途不同的多个项目中,仅就房地产项目在“开发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行政性收费,就得向10个左右的部门上交近30个种类。扬州属江苏经济发展中等水平城市,其数据代表了江苏平均水准。

  在各项收费中,按“建筑面积”收取的费用就达10多项,致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所需负担的行政性收费合计超250元,若加上按“工程造价及定额”收取的费用,房地产成本中行政性收费的金额就达到400元以上,占房价的比重为20%左右。

  博弈“土地增值税”

  在税务部门征收的9大税费中,有关土地增值税一直颇有争议。

  土地增值税是国家为了进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而出台的税种,其主要目的是调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收益和利润。

  但在当时,由于土地增值税按照四级累进税率,涉及复杂的计算公式并需要大量的人力,“带有众多的不确定性”,从事财税工作近20年的余先生表示,“引起了税务部门的消极抵触,不断向中央反映提出取消。”

  “实施一年后的1995年,整个江苏省的土地增值税只有52万左右,平均到各市则更少。”上述财税官员表示。

  但江苏省并未放弃对土地增值税的“利用”,这一税种在地方税中所占的比例逐年提高。

  1998-2007年,江苏省土地增值税分别为752万、955万、1.47亿、2.8亿、5.43亿、26.54亿、124亿、227.33亿、329亿和513.89亿元,所占地方税总收入分别占比也一路提高,从0.05%直提升到2007年的2.3%,在地方11大税种中,排名第八。

  因此,当2007年1月国税总局出台新政,江苏地税局则早有准备。

  土地增值税于2007年新政之后,房地产股票出现了大面积跌停的罕有现象,近30只房地产股票以跌停板报收。开发商认为,这一政策是在“革自己的命”。巨大成本压力之下的各地开发商“上书”要求取消土地增值税一直未停。

  “我们算过了,按照老政策要交200万,而新政策则是1500万,这是7.5倍的压力。”上述扬州某开放商向本报反映。

  “按构成房地产成本以及应由开发企业负担的各项税收粗略估算,商品房在开发销售交易环节的税收负担至少在20%以上。”上述财税官员表示。

  土地增值税属于直接税,本应由开发商直接负担,不能转嫁。但现实问题是,“最终都转到了消费者的头上。”一名财政部科研所研究员认为,随着房地产市场逐步规范,房地产用地均进入市场竞价,大部分土地增值税已为政府所有,“因此在现今用地形势下,继续向房地产开发商征收土地增值税已失去意义。”

  税费改革从哪突破

  按照上述全国政协委员提案中的案例分析,政府是商品房开发中最大的受益者——其税费收入占全部销售额的42%。

  “土地出让的数量、质量以及价格由政府主导,其价格本质上掌握在政府手中,尤其是挂牌拍卖增加市场因素之后,价格更是飙升”,有房地产专家告诉本报,土地国有的性质以及土地出让所带来的财政收入决定着,想要从根本上逆转出让价格是不可能的。

  “土地增值税不仅没有起到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政策目的,相反会提高房价,增加购房人经济负担”,余先生建议说,土地增值税宏观调控的意义尽失,应尽快予以取消。

  对于税费体制的改革,有专家建言,房地产税收的政策取向应是:先清后轻——要清理房地产市场政府性收费,切实解决“规费越位、税收缺位”问题。同时,国家应对现行房地产税收政策进行必要的简化和调整,减轻房地产行业税收负担,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当前我国房地产保有环节偏低的税负水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金印花税三种税负不到1%),也刺激了居民投资房地产的欲望,以投资为目的购房者越来越多,可适当提高。

  上述财税官员经仔细测算后告诉记者,如对房地产领域进行有效的税费清理改革,至少可使得房地产价格降低10%。 

(责任编辑:张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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