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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操少年诉体校未尽责 获赔5.6万余元

  新华网北京12月18日电 (记者公磊、李京华)备受社会关注的体操少年小苗(化名)诉北京市先农坛体育运动技术学校未尽责案终于有了结果。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18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体校赔偿小苗56364元。


  据介绍,2006年9月4日,小苗与先农坛体校签署了《试训协议书》,其中约定:“试训期自2006年9月1日至2007年3月1日止;试训期间使用单位保证按标准提供食、宿、训练等条件;试训队员学籍保留在原学校;在试训期间思想作风表现好,体检合格,运动技术水平有明显提高,使用单位认为符合进入专业队条件,方可办理选调手续,不够条件者仍回原所在单位学习或工作。”

  小苗按照约定在先农坛体育运动学校实行寄宿制训练后,每月实领临时体育津贴329.2元。试训期间,因宿舍丢钱一事,小苗被同学殴打、孤立。协议约定的试训期结束后,小苗未被转正,继续接受体校训练,每月仍领329.2元。2008年4月29日,小苗离校出走,第二天凌晨2点被找回。

  此后,小苗经医院诊断为“应激障碍”,医生建议其坚持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定期复查。小苗在治疗疾病过程中,花费医疗费10374.67元、就医交通费170元。小苗的母亲为防止小苗发生意外,对其进行了看护。先农坛体校从2008年5月停止向小苗发放临时体育津贴。为此,小苗诉至法院,要求体校赔偿医疗费、看护费、精神抚慰金等项费用共计259917.47元。

  宣武法院认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义务。小苗进入先农坛体校寄宿训练期间,屡次出现人身损害问题,经体校处理后,类似事件仍然发生,致使小苗幼小心灵受到损害。庭审中,先农坛体校未提供依法对小苗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开展适应其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活动的有力证据。显然,先农坛体校对在其处寄宿训练的小苗存在管理、保护措施不力问题。对此,先农坛体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北京市先农坛体育运动技术学校支付小苗医疗费3113元、就医交通费51元、看护费32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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