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荞) 昨天,市民政局下发通知,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的补助标准。其中,残疾军人抚恤金上调幅度最大的可达3780元。通知自今年10月起实行,10月至12月的补助上调部分将由各区县补发。
市民政局优抚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是依据上年度本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的增长幅度予以调整的,涉及人群约有2.4万多人。
此次上调范围包括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和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以及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在乡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的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
针对残疾军人的抚恤金共分为10级,其中,前6级又按“因战”“因公”“因病”细分为三类,后4级按“因战”和“因公”分为两类。
根据上调标准,烈属、在乡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金标准以城市和农村来划分,抚恤标准按月补助。在乡残疾军人定期补助金标准也是按月补助。
市民政局表示,新标准从10月1日起开始调整,各区县民政部门将向优抚对象补发今年10月、11月、12月三个月的抚恤补助金,增量经费将由市财政统一拨付。明年起,这笔经费须列入区县财政预算。标准调整后,对于2008年期间抚恤优待关系迁移的优抚对象,其2008年10月至12月的抚恤补助金补发工作,由迁出区县负责。对于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抚恤补助金的发放,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按标准最高的一种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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