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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首例公益诉讼案 检察院当原告告倒污染企业

12月15日海珠区职能部门在海珠区鹭江东约大街的一间印染厂检查 本报记者 侯恕望 实习生 吴进 摄
  12月15日海珠区职能部门在海珠区鹭江东约大街的一间印染厂检查 本报记者 侯恕望 实习生 吴进 摄

  企业造成河流污染,检察院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这一广东首例以检察机关为“原告”提起的环保公益诉讼,最终以打赢官司,村民获污染赔偿而完美落幕。  

  但公众对本案的关注并没有结束。有法律专家认为,海珠区检察院的做法只能算是一种尝试。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官司的诉讼主体,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应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以环境公益诉权。

  公益诉讼广东首例

  检察院为村民讨要污染损失

  海珠区石榴岗河曾是一条清澈的小河,从华洲街土华村穿村而过,2007年9月以后,小河突然变得黑臭逼人。
村民们在小河边发现了一家名叫新中兴的洗水厂,于是聚集到厂里讨要说法,但洗水厂断然否认自己排污,村民们四处寻找,怎么也找不到洗水厂的排污口。

  村里几位不堪恶臭的老人相约到海珠区检察院上访。老人们并没有抱多大希望,“检察院是抓贪官的,会管河流污染问题吗?”但老人们万万没有想到,检察院不仅受理了案件,还帮他们找到了洗水厂排污口,并以“原告”的身份,要为村民讨要污染损失。

  12月9日,广州海事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认定被告广州新中兴洗水厂在既无营业执照,也无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漂洗业务。自2007年9月至今,实际开工8个多月,平均每天排放污水40吨,合计排放污水9600吨,使污水排放口附近的河道地表水被严重污染。

  法院判令被告人立即停止侵权,并承担环境污染损失费11万余元,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判决宣读完毕后,一些旁听的村民激动地流下泪水。

  海珠区检察院昨天表示,这笔赔偿款上缴国库后,将专门用作石榴岗河的环境治理。

  法创新挑战法律空白

  检察院以新身份“隐身取证”

  打这场公益诉讼,对海珠区检察院而言,既是创新,也是挑战。

  海珠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祝好师告诉记者,检察院进行公益诉讼,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发展方向,“对严重环境污染的公害行为,在法律监督上还处于真空状态,但我们可以尝试”。

  开创艰难。案件的具体承办人、民行科科长梁钊鸿说,首先面临是如何发现排污企业并合法取证的问题。

  为摸清洗水厂的排污情况,两名反贪出身的检察官决定和环保局人员一起“隐身取证”:乔装客户和老板交谈,然后要求参观。其间,检察官终于在离工厂数百米远的水体处发现一股涌动的黑流,在断定这里就是排污口后,环保局的执法人员马上拍照、现场检查、笔录制作、工业废水的定量分析等。洗水厂违法排污的事实终于基本得以认定。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科学的定量分析,以便为诉讼提供证据。为此,检察院和环保局的办案人员走访了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的专家,专家们通过科学的水质模型模拟等办法,终于精确测算出污水中各种有害物质的含量。

  对环境污染侵权提起公益诉讼,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参照。在起诉细节上,检察院进行了创新。以往检察院在法庭上的身份,要么是指控犯罪的“公诉机关”,要么是行使法律监督的“抗诉机关”。这次,海珠区检察院使用了一个新身份———“原告”。

  被告为“山寨”洗水厂的所有人陈忠明。诉讼请求是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水,并赔偿污水直接排放石榴岗河所造成的环境影响经济损失。

  判决宣布后,全国各地许多单位都来“取经”,称之为检察院的公益诉讼的“葵花宝典”。

  一种尝试一种尴尬

  检察院当原告“不适合”也合法

  据了解,国内环境公益诉讼不多见,诉讼成本是最大的拦路虎。“我们老百姓对相关法律条文不清楚,打官司困难重重。”华洲街土华村的部分村民说,高昂的检测费和诉讼等费用,也让他们望而却步。

  海珠区检察院的做法只能算是一种尝试。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官司的诉讼主体,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存在一定的障碍。

  长期以来,我国民事诉讼领域存在着一个严重缺陷,即认为只有自己合法权益受到违法侵害的人才具有原告资格。这也意味着,检察机关以原告身份直接起诉,在法律上依据不足,主体不适合。法院如果拒绝受理案件,也是合法的。

  对于环境保护,国家环保部副部长潘岳也曾多次呼吁,建立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从立案到案件最后得到圆满解决,历时仅四个多月,用梁钊鸿的话来说,可谓“天时、地利、人和”。

  质疑之声

  检察院“非公心”怎办?

  “在大量公共利益受侵害无人提起诉讼的现实面前,需要具有环境民事诉权和环境公益诉权的机关来提起诉讼。在中国目前只有检察院这样的司法机关能担此重任,做环境公益诉讼的先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桂明接受媒体采访时呼吁,应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以环境公益诉权。

  当记者问到海珠检察院日后是否会继续提起公益诉讼时,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共利益受损,无人提起诉讼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类似的案子很多,但是要真正进入司法程序很难。

  陈桂明认为,当前紧要是在民事诉讼立法上为公益诉讼正名,给予检察院以明确的授权,让检察机关作为提出诉讼的主体,使检察院今后提起更多的公益诉讼有法律依据。

  也有法学界人士对此案提出质疑:一是此案的所有诉讼成本包括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这是否公平?二是检察院作为一个国家机关,在这起案件中,检察院甚至还能跟环保局、法院商量如何办案,假设今后办案的检察院不是出于公心,那么被告的权益如何得到保护?

  学者呼吁

  应设立环境法庭

  记者了解到,在广东,目前还没有成立一家环境法庭,这起“广东首例”的环保公益诉讼案,是在上级检察机关多次磋商下,才最终选择在广州海事法院审理。

  截至目前,全国仅有河北、江苏、贵州3省设立了4家环保法庭,和严峻的环境污染形势相比,这一数字显然是“杯水车薪”。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以来,我国每年的环境污染纠纷以超过20%的速度增长。最近几年,这种增长的势头更加迅猛,达到了年均增长29%,而各级法院受理的案件更是凤毛麟角。

  “从实践方面看,我国已先后建立过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法院、农垦法院、林业法院、石油法院等等专门法院。”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梁玉霞认为,“应该在有条件和有需要的中级、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都应该设立环境法院;在有条件和有需要的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环境法庭。”

  然而,对于普遍设立环境法庭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人士则有自己的观点,并不期望将所有案件纳入法律程序解决,而希望立足于社会多元化的解决机制。

  本报记者 胡 军 通 讯 员 刘远强 梁钊鸿 刘 强 (来源:羊城晚报)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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