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2月27日电(常红张海燕)“最重要的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尽量减轻地震灾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在12月27日发布会上向媒体公布了,我国在总结四川汶川地震经验教训,对完善有关工程抗震设防规定和防震减灾法进行的重要修改。
第一,完善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规定,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提出了明确要求,增加了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该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设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该分别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明确规定了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要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
第三,增加了对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的要求。我国很多地方农村民居是长期处于不设防的状态,因此增加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管理,组织开展农村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广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经济适用、具有当地特色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培训相关的技术人员,建设示范工程,逐步提高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水平。还规定国家对需要抗震设防的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还给予必要的支持。
法律还做了两个方面的重要修改:
一是对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应急救援的演练增加了规定。因为特大型地震灾害在发生以后,第一时间真正有效的救援措施往往都是老百姓或者群众在地震现场的自救互救,国际上的经验也是这样。因此我们明确增加了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学校应当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并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二是,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主要指的是商业保险。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地震有比较明显的地域性、突发性、巨灾性。地域性就是在地震灾区比较愿意投保,但是其他地方的人觉得离我比较远,就不愿意投保。突发性,现在地震预报是个世界性难题,还很难作到准确的预报。巨灾性,一旦发生破坏性的地震,损失是非常巨大的。在这种情况下完全的商业保险是很难承受的。我们借鉴了一些国家的做法,明确提出对巨灾保险要由国家财政予以必要的支持。将来具体的做法是设立一个保险基金还是给予一定税收优惠,还是给予财政补贴,有关部门将会进一步完善这个制度。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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