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圆满完成各项议程,12月27日下午在北京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和《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以及一些代表资格的变动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召开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决定,根据这一决定,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于2009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中新社发任晨鸣 摄
中新网12月27日电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09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
建议会议的议程是: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和批准200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09年中央预算;听取和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责任编辑:杨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