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27日电(记者吴晶晶)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专设一章,对防震减灾规划作出规定,明确了规划的内容、编制和审批程序以及规划的效力和修改程序等。
防震减灾规划是加强地震灾害预防,提高综合防震减灾能力的重要依据。
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规定,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国家防震减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规定,防震减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震情形势和防震减灾总体目标,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布局,地震灾害预防措施,地震应急救援措施,以及防震减灾技术、信息、资金、物资等保障措施。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应当对地震重点监测防御区的地震监测台网建设、震情跟踪、地震灾害预防措施、地震应急准备、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等作出具体安排。
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还规定,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防震减灾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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