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乘风出租车公司的哥杨志强将5000元修车费交到了同一个公司的师兄张强手里。平安夜晚上,他和张强的出租车发生碰撞,两辆车都买了保险,按理说5000元应该由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以两辆车属于同一公司同一经营人为由,不予赔付,5000元修车费只能杨志强自己埋单。
A 保险公司不赔 撞了师兄的车两个月收入泡汤
12月24日晚8点40分左右,杨志强开车转悠到了二环路龙舟路口,平时都很把细的他走了走神,一个盘子甩向左边,没想到直行的出租车也没有放慢速度,两声急刹,车还是撞个正着。杨师傅下车一看,咦,这不是同一家公司的师兄张强吗?两人见都是乘风公司的,也都好说好谈,一边抽烟一边等待交警。
赶来的交警对事故责任做了判定,杨志强负全责。“我当时还想,还好买了车险,有保险公司赔,以后开车要仔细点了。”杨说。可乘风公司的技术安全人员看了现场后,一句话给他泼了冷水:“都是同一家公司的车,这种情况保险公司不会赔。”
果然,保险公司到现场后,见出事的两辆车都是乘风公司的,便只同意赔付杨志强这辆车的修车费用约2000元,而对张强修车的5000元费用不予赔付。
因为是杨志强负全责,对方5000元修车费只能他给,“我两个月辛苦跑车的收入就泡了汤。这还只是擦挂,要是意外撞了人该怎么办?”他说,要是撞伤人付个十万八万的,到时保险公司不赔,他就只能倾家荡产了。
杨志强的郁闷在出租车司机中很有共鸣。以乘风公司来说,今年已经发生了两起同一公司出租车发生擦挂的事件,保险公司同样都没有赔。乘风公司拥有157辆出租车,这样的规模在成都只能算中等,如果换作拥有2000多辆出租车的蓉城公司,同公司车相撞的概率将更大。保险公司对同一公司的车不理赔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各大单位。以某集团为例,他们的上百辆车都是集团统一为车辆购买的保险,如果集团内部的车发生了碰撞,保险公司同样不会赔。
B 为什么不赔?保险公司:严格按交强险条款赔付
就因为是同一公司同一单位的车,撞了就不赔付,到底为什么?成都一家保险公司营业部理赔经理助理周女士详细做了解释。交强险是对第三者造成损失的赔偿,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将实行交强险先行,商业三责险补充的原则。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10条第2款规定:“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以杨志强的事故为例,他和张强的车都是乘风公司所有,由乘风公司统一购买保险,投保人、索赔权益人、被保险人都是乘风公司,因此杨志强和张强的车都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是交强险规定不赔付的范畴。
乘风公司通过和保险公司协商,保险公司赔付了杨志强本车的损失,而没有赔第三方张强的损失。张强5000元修车费以及1800元误车费,都由杨志强承担。
保监局:保险公司不赔付有依据
四川省保监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说,保险公司不赔付确实是依据交强险的规定。交强险的出台,其实是为了补偿其他民事关系的损失。而如果出事的车都是一家公司或单位的,那么民事主体就都是这家公司和单位,当然不适用于交强险的赔付范围。交强险同样规定,出事故的车辆损失,可以进行通融赔付,因此保险公司赔了负主责那辆车的损失,而没赔第三方损失。这位工作人员同时指出,如果市民对保险公司的赔付有疑义,可以到省保监局信访办投诉。
C 凭什么不赔?司机:不赔损失买保险有啥用?
一个小擦挂,杨志强一下就给了6800元出去,他实在是很想不通。“黑灯瞎火的又看不见是哪个公司的车,我又不会故意去撞本公司的车,凭什么不赔?”他说,他为车辆买保险的目的就是因为每天在路上跑,难免出点事故,出了事之后有了保险就有了保障,现在居然因为是同一个公司的车,就得不到理赔,“我不知道这样买保险还有什么用?”
一些的哥和开单位车的司机对交强险的这一规定都不太认同。的哥廖先生说,同一公司那么多辆车,虽然概率很小,但难免会发生相撞的情况,保险公司不赔没有道理嘛。在一家事业单位开车的郑先生说,开了10多年车,还没出现过撞本单位车的情况,但现在没发生不代表以后不会发生,万一又碰上了呢?“我觉得条款很不公平。”他说。
出租车公司:应区分故意或无意
据乘风出租车公司安全运营部经理刘慧强介绍,他们公司157辆车都由公司统一购买商业保险和交强险,每年每台车7000—9000元。可能是运气有点不好,今年他们公司就出现了两起出租车相撞的事件,第三方损失保险公司都没赔,只能由出租车司机自己埋单。刘慧强说,交通事故具有偶然性,对于同公司同单位的车,保险条款应该区分是人为故意还是自然发生的事故,如果是人为故意当然不赔,而一旦是自然交通事故,对第三方损失就应该适当赔偿,否则对司机会不公平。据他所知,成都8700多辆出租车几乎都面临和本公司车相撞的几率,而同单位的车数量就更为庞大了,如果保险行业都划一道杠杠,通通不赔,实在有些说不通。
D 就是应该赔!律师: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成都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何佳林说,交强险的这条规定很明显是霸王条款。何佳林告诉记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是2006年6月19日由中国保险协会制订并出台的,它是保险行业自身的规定,不具有强制性。第10条第2款“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一看就站在了保护保险行业的角度,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市民可以通过向省保监局和中国保监会投诉,提请修改这条不合理的条款。何佳林说,在人身保险的问题上,保监会就理出了50多条霸王条款,征求意见进行修改,他认为,交强险里面的霸王条款也应该得到关注,不合理的也应当修改,以维护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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