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英国《经济学家》报道,以色列在针对哈马斯的报复行动中钻国际法的空子 ,对巴勒斯坦平民滥用武力,已经明显违背了国际法规定的战争原则,应当受到强烈谴责。
即使单纯从数学的角度来看,以色列对哈马斯的打击完全属于不等比例的战争:350多名巴勒斯坦平民在前四天的冲突中丧生,与之相比以色列的伤亡人数显得微乎其微——只有4名以色列人在哈马斯的火箭弹下丧生。
根据国际常识,正义战争首先应该是“等比例战争”,亦即战争双方实力相差不能过于悬殊。对于这一问题,1907年公布的《海牙公约》早已作出了明确说明。但是对于“比例适当”的原则并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严格标准,这就让那些强国找到了可以利用的国际法空隙。
根据西方对于“比例适当”原则的解释,这里有两方面的内容:首先,双方宣战的理由必须充分;其次,战争过程中必须尽可能地将破坏和痛苦降至最低。这也就是说,在任何战争行为当中,必须考虑尽量减少给平民带来的伤害。
人权法的制定主要是为了约束战争双方的军事行为,以保证平民不会受到不必要的伤害。1949年签署的《日内瓦公约》明确提出要保护战争中的非战斗人员,该公约于1977年得到进一步完善,用两个附属文件的形式对战争范围作出了明确界定,扩大了受保护人群的范围。以色列和美国都没有签署1977年的《日内瓦公约附属文件》,但这并不等于以色列的军人就不需要担负起“尽量避免对平民造成不必要的伤害”的国际义务。但是就目前以军的行动来看,以色列人好像把未签署该条约当成了肆意使用武力的挡箭牌,因为他们有充足的“法定理由”不履行国际义务。
在这次冲突中,标准的模糊性显然为以色列大开方便之门。以色列是否做了充分准备以避免伤害平民?巴勒斯坦警察是否应该作为战斗人员对待?按照现行的标准,这些问题都不会得到令人满意的答案。按照以色列人的逻辑,使用压倒性的武力是合法的;对于以色列来说,不时地对巴勒斯坦地区进行军事打击以获得对该地区的“军事威慑力”是必要的。以色列为自己对平民的屠杀做出了看似合理的解释:我们的军事行动从来不会专门针对平民,但哈马斯却专门针对以色列平民进行火箭弹攻击,即使攻击可能不会有多大效果,但我们必须对此做出报复性反应。哈马斯同样针锋相对,就冲突中的过当行为作出了自己的解释:与以色列相比,巴勒斯坦毫无优势可言,为了夺回被占领的土地,巴勒斯坦只能选择最原始的进攻方式;而且不存在所谓的“以色列平民”这种说法,因为绝大多数以色列人都在以色列国防军中服役,也就是说大多数以色列人都是军人。
在战争中不加区分地肆意屠杀是一种战争犯罪行为,即使开战的理由充分合理,也必须受到谴责。目前巴以关于战争和理性的争论很快就会烟消云灭,被历史忘记,但是平民承受的伤害却不能轻易抚平。如果说冲突的起因是哈马斯对以色列的进攻,那么以色列的确有反击的权利,而且这种防御是正当的;但如果说冲突起源于1948年以色列建国后对巴勒斯坦领土的无理占领,巴勒斯坦也拥有拿起武器的理由。但在平民面前,这些都不是肆意屠杀的借口。
不论这次冲突当中双方实力是否相差悬殊,是否违背国际法,战争将会继续,杀戮将会继续,无辜的平民将会继续受到伤害,直至争端解决得那一天。(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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