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在小区等区域设置必要的信息发布栏,市区不得饲养家畜、家禽;环卫工人待遇被明确写进《条例》 本报讯(实习生王钰琪记者林凤斌)从2008年12月30日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将进一步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
紧密结合当前实际,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条例》规定,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设分界的,应当选用绿篱、花坛(池)、草坪或者透景、半透景的栅栏等作为分界。对现有的封闭式围墙,除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外,应当改造为通透式。对餐饮业和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应按规定单独收集、存放,由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处理场所,不得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不得将餐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禁止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特殊情况确需饲养的,应当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城市集贸市场、旅游景点、车站、港口、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全天对外开放使用的水冲式公共厕所,商场、饭店、旅馆、体育场(馆)、停车场等公共建筑物和公共场所的附属式公共厕所应当对外开放。
坚持便民利民,突出了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原则。为方便群众发布正当必需的信息,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街巷、居住区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信息栏,为发布信息者提供方便,并负责管理和保洁。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情况下,可以确定在特定路段、场地、时间设置临时市场,并予以公告。
环卫工人待遇被明确写进《条例》。环境卫生作业企业应当与环卫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卫作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其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