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机动车发动机等五种物品不得收购
昨天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省政府法制办公布《云南省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条例》规定,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取得《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废旧金属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下列五种物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有赃物嫌疑或者来历不明的物品;铁路、公路、电力、电信、广播电视通讯、水利、测量、矿山、国防和市政设施等未报废的专用器材;机动车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五大总成”;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
《条例》还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留存出售单位和个人出具的证明和清单,及时录入并向公安机关传输下列信息:出售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出售人(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证件种类、证件号码以及联系方式;出售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录入的信息应当保存两年; 除循环生产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其生产性废旧金属送交经许可的收购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处置,并出具相关证明和清单。铁路、公路、电力、电信、广播电视通讯和市政设施的物品,应当由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单位或者个人上门收购,统一处置。 收购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统一存储在经营场所内,禁止在经营场所外设置存储点。
废旧金属收购单位和个人存在收购“五种禁收物品”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提意见,可于2009年1月16日前反馈到省政府法制办,电子邮箱:qinshaojun@ynnic.gov.cn,联系电话:0871-3624892(传真),邮政编码:65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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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公路、广播电视通讯、电力、水利、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本报记者 杨蓉
《生活新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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