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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严肃查处凤台县部分乡村非法占用耕地事件

  新华网合肥1月4日电(记者王圣志、汪延)针对凤台县部分乡村非法占用耕地、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最近,安徽省淮南市委、市政府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安徽省纪委、监察厅就此向全省发出通报,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以此为鉴,举一反三,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2008年8月、9月,新华社先后对安徽省凤台县部分乡村非法占用耕地、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报道,引起国务院、中央纪委和安徽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安徽省纪委监察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和淮南市委、市政府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调查。

  经查,2005年1月至2008年6月,凤台县部分乡村非法占用土地338.41亩用于开发和农民建房。

  2006年2月,朱马店镇徐桥村未经批准,占地59.8亩(其中耕地44.49亩),共建房457间。村支部书记谢玉奎、村委会主任徐国远、村支部副书记谢玉勇等村组干部占地23.95亩,建房199间,并将134间房屋出售给当地村民,收取售房款489.12万元。2007年2月,村组干部非法占地建房牟利行为被举报后,谢玉奎、徐国远和谢玉勇三人协商分工,分别出钱和雇佣凶手将举报人砍伤。案发后,县公安局成立专案组立案调查,但直至2008年8月,省、市调查组介入调查时,此案才得以侦破。

  2005年1月31日,古店乡党委在未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在乡政府所在地实施街道开发,规划占用该乡古店、新河两个村一般耕地19.9995亩,建房211间。乡政府将拟开发土地分割成21l宗,以每宗1.5万元和1.6万元的不等价格卖给两村村民,实收款304.1161万元。截止到2006年2月,实际建房16间,占地1.58亩。此间,县国土局下发了停建通知书,终止了违法行为。

  2006年4月,钱庙乡钱庙村在未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征地建新村,总占地115.03亩(其中耕地82.454亩),已建房屋404间,占地95.58亩,占而未用19.45亩。

  2005年11月,凤台县杨村乡店集村未经批准擅自决定采用置换用地的方式进行新村建设,共建成房屋333套,占地146.58亩(其中耕地126.09亩)。

  对于上述违反国家土地政策的问题,淮南市委、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严肃处理:

  朱马店镇徐桥村村组干部非法占地建房应拆除的一律拆除,非法所得一律没收。整顿徐桥村两委班子,对涉嫌犯罪的党支部书记谢玉奎、副书记谢玉勇分别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依法罢免徐国远、谢玉勇村委会主任、副主任职务,依法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对打击报复案件查办不力的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唐国强同志、镇派出所所长管占鹤同志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徐桥村村组干部非法占地建房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原镇党委书记牛子昂同志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没收古店乡街道开发非法所得。对该乡非法占用和转让土地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原乡党委书记李白月同志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对杨村乡、钱庙乡相关村由村组代建、农民已经入住或购买的住房,进行审计核查,确保不得有盈利行为。

  朱马店镇镇长刘炎同志、钱庙乡党委书记朱玉峰同志、杨村乡党委书记胡兵同志,对非法占用耕地负有领导责任,向凤台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对部分乡村违法违规用地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刘彦春同志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部分乡村非法占地及少数党员干部违法违纪负一定领导责任的凤台县委副书记、县长姚多咏同志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安徽省纪委、监察厅认为,凤台县部分乡村发生的问题教训十分深刻。究其原因,主要是当地一些党员干部包括少数领导干部,对科学发展观贯彻不力,违反国家土地法规政策使用土地、占用耕地;极少数农村基层党员干部法治意识淡薄,以致雇凶伤人,案发后又得不到及时查处,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了极坏影响。

  安徽省纪委、监察厅要求各地要加强土地法规政策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依法用地、保护耕地的意识;要严格执行土地法规政策,切实加大依法管理土地力度;要严肃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坚决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安徽)淮南市凤台县土地违法行为陆续被相关媒体曝光,记者9月8日了解到,我省(安徽)近日严厉查处了凤台县的土地违法用地行为,相关责任人也受到严肃处理。

  记者近日在安徽省凤台县部分乡镇采访时发现,一些乡村干部假借新农村建设之名,以每亩不足2万元的超低价强迫农民出卖耕地,变相用于商品房开发和其他建设,一些失地农民得不到应有的生活保障。

  国家三令五申,禁止农地私下买卖,但当地政府部门曲意维护,压制和打击报复上访村民,导致侵害农民土地事件愈演愈烈,直接威胁到耕地安全及新农村建设的声誉。

  新华网北京12月4日电(记者杨维汉)在中国推出四万亿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措施之时,人民法院将加强征地、拆迁等行政案件的审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4日发布的“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若干意见”提出,人民法院将认真做好征地、拆迁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工作,既要支持政府合理的征地、拆迁行政行为,保障社会公共设施的改造与完善,又要防止借征地、拆迁之机,损害群众及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形发生,影响社会稳定。
(责任编辑: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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