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我省已建立起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自2009年1月1日起,除具体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文件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将明确有效期。
此前,省政府已制定下发的《湖北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没有明确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其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该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期满仍需继续执行的,经过评估或修订后,按照相关程序重新公布实施。
省政府法制办负责人表示,此举可避免由于清理工作的疏忽导致过期的规范性文件长期存在,保障规范性文件与时俱进。
据悉,我省还进一步健全了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形成了“四级政府、三级监督”的规范性文件监督格局;在武汉、宜昌等地试行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制度;开展了7次大规模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记者李保林) (来源: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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