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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检方指控销赃罪不成立 黄静华硕案代理人确认获赔偿

  本报南京1月12日电记者丁国锋江苏省南京市检察院宣传处今天向记者证实,备受媒体关注的华硕维权案主角黄静的代理人周成宇,日前收到了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月5日作出的刑事赔偿确认决定书,确认周成宇2004年涉嫌销赃罪而被错误逮捕,决定赔偿周成宇被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6499.35元人民币。


  记者获悉,目前玄武区检察院还没有正式向周成宇支付这笔赔偿金,因为按照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周成宇作为赔偿请求人,如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南京市检察院申请复议。

  据了解,2003年11月,江苏省南京市发生一起抢劫案,案犯将在南京抢劫所得赃物销售给了顶尖移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而周成宇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04年1月5日,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办案人员将周成宇从北京公司处带走调查,1月7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并于同年2月12日经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玄武公安分局对其执行逮捕。后以涉嫌销售赃物等多项罪名进行审查起诉,经过司法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审查起诉之后仍然认定周成宇不构成犯罪。2004年11月26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最终按照刑诉法第140条第四款规定,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周成宇被释放。其间周成宇一直被关押在南京市看守所,时间长达295天。

  根据法律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经周成宇申请,2008年11月25日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对相关事实进行正式审查确认,作出了上述确认决定。

  另据记者了解,此前在华硕维权案中,因周成宇被指责曾被判刑,外界对其人品等的质疑不断,而周成宇本人则通过相关媒体表示,这些指责扰乱了人们对这个案件本质问题的认识。在获得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国家赔偿之后,他还将就另一起诈骗罪判决提起无罪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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